应当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外乎约定与法定两种情形。具体到个别合同中,能否行使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利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其次,试举一例说明商铺理财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实践。在笔者了解的一则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承租人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协议的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作为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将租赁物交给原告使用和收益。

但本案中,出租人主张已交付租赁物,但并未提交相应的交接材料予以佐证。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未能提交证据对已交付商铺这一事实加以补强,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说,即使商铺已确认被接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出租方交付的商铺应符合使用和收益的要求。案涉商铺位于商场负一楼,出租方只对商铺进行划线区分,但并未进行物理间隔及接通至商铺的水电设施,而且该商铺位于地下一层,根据消防验收意见书显示该层仅作为设备用房和车库使用,故该商铺客观上不具备作为商铺的使用用途,由此亦可认定出租方未能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正常使用目的的商铺,其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最后,谈一谈需要提醒各位承租人注意的几点。一则,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非常谨慎。在法律上,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是一种让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一经行使将不可撤销。在现实中,一旦行使解除权未能获得成功,后续的合同履行情况双方也可想而知。二则,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士后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可否认,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能力取证或者评估自己掌握证据是否足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这时候能有专业人士指导帮助就很重要。

(二)超20年租期的租金能否退还实践当中,多数“以租代售,售后返租”的商铺投资都是通过类似“购买20年 赠送20年”的形式来进行的。之所以会出现购买“20年 赠送XX年”这种模式是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于是,购买加赠送就成为了开发商惯用的一种方式,以规避法律中20年的上限。

那么,从上述操作模式中,承租人又有哪些维权注意要点呢?请注意,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如此,那么超过20年租期部分的租金是否应当返还?同样,笔者以司法实践中一例法院的判决说理进行说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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