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的赶走物业实行自治,结果业委会既不专业又不善管理,也缺乏长期责任心保证,反而令小区保证不了最基本的物业管理。这当中更包含业委会的腐败与滥权。有的业委会利用管理权收受贿赂,出卖业主利益;有的利用小区的广告、停车资源等私自牟利,甚至侵贪小区的专项维修基金;也有的在小区里滥推不妥当的决定。不少小区的情形是,原来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现在变成了业主、物业公司、业委会三方的斗争。

也不乏有小区的业主们通过不同途径向业委会维权。目前业委会大多是泛泛地按照当前通行的法定规程成立起来的,但就实际情况来看,要让这种民主自治体制能够良好运行,还需几个关键之处。以机制性保证,作为业委会成立的前提业委会在小区自治中的地位,来自业主们的授权。业委会成立的过程,实质就是小区业主向业委会授权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授权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是约制被授权者,令其妥当用好所受权利。对业委会给予约制的核心,是避免让“业委会”沦为被少数人垄断的专权工具,从而用以谋取私利和产生滥权,侵害公众权益。在这方面,虽然有法规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履行其实是建立在自觉自律和事后申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这显然是不够的。

这种约制归根结底要靠业委会体制本身和运行过程中具有制衡机制,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卡死”。通行法规规定了业主大会是权力机构,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但由于业主大会由业委会来组织,这为其操纵业主大会提供了便利,容易让业委会在事实上将决策、执行的权力集于一身,同时让业主大会失去监管功能。因此,小区业主们应该通过自立规约将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分开,单设业主大会召集委员会,由其单独定期或临时组织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业主协商决策,审查业委会的工作及决策执行情况,主持换届或改选业委会。

将权力真正收归业主大会,让业委会成为真正的执行机构。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按当前通行的法定规程和小区实际情况,业委会筹备人员最有可能“顺理成章”地成为业委会成员,这使权力机制的制定者和下一步行使权力者出现了重合,他们的角度不是代表授权者考虑如何对接受权力者进行必要的制约,那么按规定流程制定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也就只会是一些泛泛的法规要求和脱离实际过程的空洞的监督框架,这也容易让他们成为业委会的垄断者。

所以有必要规定业委会筹备人员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但是可以担任业主大会召集委员会的成员。这种约制的设定必须是在业委会成立之前,而且有必要在进入政府部门主持的正式流程之前。一旦进入正式流程就可能被流程裹挟而疏失应有的考虑。业主们可以将约制机制作为授权业委会成立的前提条件。现行法规规定20%的业主同意则可以启动业委会成立流程,可是业委会本就是法理所要求的,站在业主的角度,真正的问题不是是否同意成立业委会,而是同意成立一个怎样的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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