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并不能参与前期物业收费的约定,或者制定,前期物业收费往往偏高,后期物业降低物业收费可能比“登天”难。物业上市是个“坏主意”物业之所以遭到人们诟病的主要原因是,多数物业企业服务是商品住宅房屋开发的延续。一般而言,前期物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关联交易,物业实践中,前期物业企业的投资与人可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同一人,或者是关联人。

物业上市是好事还是坏事?

物业上市是好事还是坏事

物业上市是个“坏主意”物业之所以遭到人们诟病的主要原因是,多数物业企业服务是商品住宅房屋开发的延续。一般而言,前期物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关联交易,物业实践中,前期物业企业的投资与人可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同一人,或者是关联人。业主并不能参与前期物业收费的约定,或者制定,前期物业收费往往偏高,后期物业降低物业收费可能比“登天”还难。

物业上市意味着自由资本可以进入物业管理,自由资本的对利润的追求是放任的,而特定的物业服务是可以约定,这样物业服务费可能节节攀升,损害的是业主的利益。业主寄希望于物业上市后通过发行股票取得好处,无异于“与虎谋皮”,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切讨论物业上市的企图可能就是还想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服务项目上谋利。我国的《民法典》已经为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方向,即,特别法人制度。

特别法人制度中的“特别”在于,设立该法人可以是营利,也可以不营利,即为了公益,或者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营利。所谓营利,就是投资人不得分红。西方国家的学校、医疗机构越办越好的原因可能在于投资人不能分红,而我国的私立教育机构、私立医疗机构多数是营利的“事业”单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有四类,即,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物业服务事实上可以评价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上市公司可以分拆业务,成立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上市公司可以分拆业务,成立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您好,我简单说一下我的看法:我认为A股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是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随着自身业务发展成为双主业、甚至是多元化经营,公司集团化,如果公司过大,而各业务之间关联程度较低的话反而不利于主业,在这方面来讲是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如果不出台分拆境内上市的话,可能会出现更多的A H等境外上市股,都跑境外去了。

对照分拆上市的条件,其实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不符合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上面这条应该属于实质性要求了,具有关人士统计,符合这条的应该只有几百家。

有关规定的出台,为有分拆上市的公司提供了途径,一方面挖掘被低估的资产,另一方面可以重组自己的业务。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对证券市场也是有利的。当然证监会为了防止资产的过度资本化,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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