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屋吉屋的陨落,事实上是整个互联网房屋中介行业萎缩的一个典型缩影。在发展之初,爱屋吉屋采用了互联网企业常用的扩张手段——通过烧钱补贴来抢占市场份额。数年前爱屋吉屋刚成立时,正是靠“去门店 低佣金、高补贴”的运营模式快速抢占市场。而这样的举措,也让爱屋吉屋成为互联网房屋中介行业一颗冉冉升起的明星。但爱屋吉屋这样采用烧钱补贴的做法,为日后的陨落埋下了伏笔。

比如就在2015年11月,爱屋吉屋因低佣金、高补贴的形式迎来“讨薪门”。据了解,当时爱屋吉屋拖欠员工工资人均2000元。更重要的是,爱屋吉屋自认为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解决了房产供需双方的痛点问题,但其实并没有真正做到。简单来说,爱屋吉屋是想站在客户角度去“讨好”客户,让更多人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但在中国房产市场供需结构不完善,甚至“畸形”的现状下,购房客户其实是没有话语权的。

因此,通过高补贴去迎合客户并没有意义。这并不是爱屋吉屋的错,而是整个中国房产环境并没有那么健康。包括爱屋吉屋在内的互联网房屋中介,其实都有必然存在的弊端——它们所服务的买方、卖方两端是不公平的。相比于其他商品,房产在国内具有更多特殊寓意,也承载着更多属性,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如果将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意识、传统商业理念等用在互联网房屋中介层面,必然是不恰当的。

在网络这么发达的时代,为什么还会存在这么多房屋中介呢,房东是不会上网吗?

感谢邀请!上面的回答都很精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房屋中介也被称为居间人,合同法上特意对居间合同作了规定: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订人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所以中介服务这种服务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房东可以自己上网为什么要找中介,只能说存在即合理,房东自己找客户一方面浪费大量的时间,另一方面双方互不知情风险比较大,由中介机构在中间做媒介的话,房东直接跟中介约定由中介来负责出卖的事项,部分风险是被中介吸走了的,而且中介机构基本都有规定的场所和登记,出了问题可以直接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相当于多了一份保证,而且,目前多数的中介合同都是房东一方不直接承担中介费,由购买一方承担,这对于房东来说是另一个吸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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