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合同很明显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那么这个合同是谁起草的,就要采纳对起草人不利的那一种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第一,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一般是按照公认的、通常的解释理解。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如何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如何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第一,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一般是按照公认的、通常的解释理解。第二,如果合同很明显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那么这个合同是谁起草的,就要采纳对起草人不利的那一种解释。

案例1甲和乙的供货合同。甲向乙供货某型号台式电脑10台,每台3600元。在交付过程中产生纠纷,甲认为购买的电脑是电脑,不含显示器,需要显示器需要另外付款。乙则认为显示器是电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同意另外付款。分析:本案,“台式电脑”是否包含显示器是争议焦点。通常,台式电脑都包含了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如果不包含显示器的电脑只能称为电脑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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