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购置建筑材料税率是多少

各项建筑材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货物,其增值税的税率对一般纳税人来讲是17%,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扩展资料建筑业发票一般规定:1、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3、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4、《建筑业统一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发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购置建筑材料税率是多少

2,5月1号以前承包的工程营改增后怎么交税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标准有两个:第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二标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企业5月1日以后对老项目计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11%,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扩展资料:1、2016年5月1日之前,依据相关的税收文件,我还是比较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等成本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的。2、2016年5月1日之后,全面推开营改增,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3、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号以前承包的工程营改增后怎么交税

3,营改增后工程发票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从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发票税率是10%,《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材料和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如下:第一,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第二,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的建筑企业,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的设备金额将占合同额的70%以上的,向发包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将建筑劳务部分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第二,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劳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按照以下方法处理:第三、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超过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6%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第四,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低于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第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第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第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扩展资料: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营改增后工程发票税率是多少

4,5月1号以前承包的工程营改增后怎么交税

截止2019年5月1、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2、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3、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4、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扩展资料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哪些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政策能有效解决我国建筑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其在购进原材料、建筑设备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能够被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实现公平税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特殊的管理要求,会对以后供应商的选择、经营模式的选择、劳务分包模式的确定、物资采购与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组织架构的设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变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相关管理成本。税负变化: 原营业税政策下,计税基础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这在会计核算上就有所体现。由于进项税的抵扣,“营改增”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税制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相差约10%,即理论上来说,计税基础是减少的。但是增值税税率为11%,税率明显提高了,如果进项税抵扣这方面管理统筹工作不充分,企业税负反而会增加。当然,只要税务筹划工作跟上了,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税改后企业承担的税负是降低的。建议 “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由营业税粗放型的管理改为增值税的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增值税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 营业税的计征比较简单,筹划空间比较小;而增值税计征的筹划空间较大,值增税的优惠政策、税率、管理环节等影响因素较多,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筹划,以求降低企业的税负。①选择合格供应商,加大进项抵扣金额。对所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或淘汰,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 ②固定资产的投入。营改增后,工程建设是选择租赁还是购买固定资产,应当考虑到进项税可抵扣的情况。③其他成本的进项抵扣。例如酒店住宿费、办公费、物业费等可以抵扣的,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学习补充,做到精细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总结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实际交税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还有企业反应调整的能力不同,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如果不能适应,可以考虑选择申请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税,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业不能停滞不前,做好自身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税改带来的好处。

6,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的税金怎么计算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所以说此轮全面增值税试点中,建筑业是受影响最大的行业,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形成,产生了伤筋动骨的影响。工程造价,就是在人、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3.41%!”哪怕他不知道这3.41%是怎么来的。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某县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3.41%=409.5元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409.5元。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①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②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③ 再乘以111% 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其次是没有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10,000开17%专票,与报价8,660开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但增值税并非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8,500元,再加上总计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 同时,项目经理还必须估计到,可以取得的那一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一栏加在一起的合计数是多少。例如是300元,掰掉它,税前成本就出来了:12,750元-300元=12,450元。现在还应该尽量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算一算,假定税率为10%,则本项目导致的附加税可以表示为一个方程((12,450+附加税)×11%-300)×10%=附加税解这个方程得用到小学四年级的知识,附加税=108元。于是,最终工程造价出来了:工程造价=(12,450+108)×(1+11%)=13,939元。难吧?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营改增后,水泥、砂石、钢筋、机械的价格肯定会变化,营改增后,能取得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充满着变数。

7,建筑工程包工包料怎么缴纳增值税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老师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建筑业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的地方还有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有合同的话,还应该缴纳印花税的。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增值税税率为1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3%。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一、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关于具体征收方式,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而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鲜花] 提问 请答重点 回答 拿发票然后增值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即可哦。 提问 我问的是工和料是否分开缴纳 回答 是可以的包工包料是按9%交纳增值税,如果包工是按13%劳务交增值税。 提问 有具体文件吗? 回答 建筑包工包料业务中的包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外购的建筑材料;二是建筑企业自产的建筑材料。这种包料在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方面完全是不同的。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和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就建筑企业发生包工包料业务的涉税处理和发票开具进行总结分析如下。 (一)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分类及税收定性分析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在这两 种业务中,前者的税收定性是混合销售行为,后者的税收定性是兼营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的税收定性: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该条规定中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一份销售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2、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税收定性:兼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实践中的兼营行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兼营行为的情况: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11%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第二种兼营行为的情况:二是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就是兼营行为。例如,某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与设备购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只发生销售设备的行为,而没有对其销售的设备提供安装收费。但是该设备厂家为购买其设备的客户提供了安装该客户从别的厂家购买的设备,签订一份安装合同,则该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就是发生了兼营的行为,应分别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兼营行为的情况:发生销售自产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的行为。实践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六种企业类型:(1)提供生产加工门窗铝合金并安装业务的门窗铝合金加工安装企业;(2)生产电梯并提供安装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3) 拥有钢结构生产基地但没有单独成立钢结构生产企业的钢结构加工安装企业;(4)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提供销售苗圃和植树劳务的园林公司;(5)拥有沥青和混泥土搅拌站的路桥施工企业。(6)具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提供道路施工业务的公路施工企业。 (二)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分为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和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两方面来分析。依据税法的规定总结如下。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及税务处理 (1)税收政策分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省税务局的判断标准各异。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第(一)项)”宣布作废。 因此,所谓的“主业”如何判断,实践中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范围来判断,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批发业务,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服务范围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销售收入的比重来判断,如果销售货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服务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第一,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材料和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如下:其一,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其二,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的建筑企业,由于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的设备金额将占合同额的70%以上,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设备里含有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往往会出现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针对以上现象,建筑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要求建筑企业将外购的设备和劳务一起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为了避免以上税务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策略: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时,在一份合同里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在这种合同策略下,建筑企业将设备价款按照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将建筑劳务部分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劳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其一、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超过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其二,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低于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税收政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根据以税收政策分析,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亲,以上就是相关文件哦~[微笑] 提问 ??? 回答 [鲜花] 更多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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