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

补充说明如下:下图是一网友对该问题的回答。由于该网友可能不知道发票管理办法已经进行过修改,所以引用的39条条文仍然为修改前1993年版的老条文。国务院在2010年12月,对发票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改(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为: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例如,纳税人甲由于目前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在销售货物时消费者索取发票,甲就到隔壁邻居纳税人乙处借了一张发票交给了消费者,这就是转借发票的行为。纳税人甲由于家中有事,不打算再干了,就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及发票专用章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接手的纳税人乙继续使用,这种行为就属于转让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行为。

此时,取得1000元所得为非法所得。纳税人甲本月开具的发票即将突破税务机关规定的起征点,为了不影响做生意,就通过网络购买了两本定额发票。纳税人甲就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受让的发票是私自印制、伪造、编造的发票。因为正规的发票取得途径是应该通过税务机关办理。所以,有以上情形的应该按照39条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有非法所得的应予以没收。

饭店发票用完了,跟别人借用犯法吗?

发票用完了,能否给别人借用,事后再归还?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说,“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如果只是没有盖章的收据,是可以借用的,并不构成违法。其次,发票是不能转借、转让、代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由此可见,借用发票是违规的。那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不是借用,是倒卖的话,那就可能触犯刑法,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发票没有了又不能借,那怎么办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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