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工商异常、税务异常?

感谢头条朋友相邀!回答这一问题时,我想应首先向相关部门了解工商异常和税务异常的原因,然后再根据自身违规或违法的具体情况,积极进行“补救”处理!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存在违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情形,可能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予以公示。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进行提示:1.未依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即时信息的;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做企业的朋友或在企业中负责对接工商税务工作的朋友可针对上述四种情况进行核实了解! 对于“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移除的处理程序,《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3.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根据上述具体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关于税务,企业每个月申报税种务必齐全。企业成立后,税务局会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给企业核定税种和税目,一旦在系统核定完成,企业就一定要在规定的申报期间,按时全面申报,错过申报期和漏报都会被处罚。违法后果包括:1、罚款、滞纳金;2、无法正常清卡;3、可能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4、可能会被降低纳税信用等级。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半年后出问题,开票方跑路,税务要求我方补缴税,该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分析一下:1、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一环扣一环的,上一手开出的销项税额,滚到下一手就变成下一手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下一手可以把该金额进行抵扣的前提是上一手需要缴纳。如果上手不缴纳,那么这税额就流转不通,这亏损额不是下手吃亏就是税局吃亏。2、税局收税行为是国家行为,具强制性及无偿性。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有冲突时,潜规则还是前者优先保护或照顾。

3、再者,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你交友不慎,与上手的交易不谨慎,与骗子进行贸易往来而上当了,你选错了合作贸易的人,你自己就得承担损失。不但是税款,甚至是货款,债权之类,同样。因此,这税款的坑国家是不垫的,国外也同样。4、在贸易中,如果你有与骗子串通合谋的迹象,或是虚开发票,那么就会对你进行处罚,如果你是无辜的,清白的,那么你就仅承担这税额的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

企业在已付款已收货的情况下,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请自来。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要求怎么做,准没错。这里有一点没交待清楚,是否经过核实为失联发票呢?作为购买方可能也想不明白,真实的业务,合法有效的发票,怎么就会被认定异常发票呢?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一不小心就涉及税收问题。尤其是在增值税方面,我们知道增值税是流转税,对采购方而言的进项税额就是销售方的销项税额,销售税额意味着要交增值税。

简单介绍相关抵扣规则:例如:乙企业从甲企业采购商品,甲企业作为销售方实现收入100万元,正常的流程是,开出一张发票,相应产生销项税额13万元,不考虑其他,需要缴纳税款13万元;下游企业乙企业采购进来后再对外销售,销售额300万元,对应的销项税额是39万元,可以抵扣“销售税额13万元”,应交增值税就是39-13=26万元。

上例所有业务,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征收的税额是13 26=39万元。问题是,甲企业爱搞事情,比如经营不善,卷款跑路,13万元税款分文未缴。这就影响乙企业抵扣了。试想一下,如果让抵扣后乙企业只缴税26万元,税务机关少收13万元,将造成税收损失。既然找不到甲企业,乙企业也不能置身事外,躺着中枪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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