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能否享受免征税?

第一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政策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开始日期为2021年4月1日,也就是说,在2021年第一季度,这一政策还没有开始执行,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按这一政策执行,只能执行原政策规定。

原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第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这一优惠政策执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第一季度月销售收入低于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月销售收入高于10万元,则无法享受。

新的政策相对原优惠政策而言,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标准由月销售收入10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扩大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但执行时间从2021年二季度开始。所以,在第一季度,还是应该按照原政策执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应据实缴纳,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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