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如何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首先,根据税法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个体户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取消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纳税人只要超过以下销售额标准,就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如纳税人2017年6月正式开业,则从2017年6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2、但是,超过标准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自动的。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条件下,完全可以不成为一般纳税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就是说,在税局发通知,及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开出的票,都是按小规模缴税的。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是税局要先发通知,个体工商户接到通知后可以才去办理。(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也就是说,满足条件的企业或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使超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也可以申请不成为一般纳税人,继续当小规模纳税人(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因此,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手续。3、个体工商户当了一般纳税人怎么办?根据税法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怎样认定和取消?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怎样认定和取消?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 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标准  ⑴新办企业、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  ⑵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售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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