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吗?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一、失控发票是如何产生的简单来说,失控发票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2.纳税人非正常地大批量作废发票;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4.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5.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6.登记失控发票的税务局将发票代码/号码搞错了,录入了错误的失控发票信息(极少数)。

前4种情况,税务局如果联络不上纳税人,不能确认你手上的发票没问题,那为了避免重大损失,只能把本月开出没开出的发票都当成是失控发票。其实除开税务局登记信息有误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有问题税务局又找不到人的,很可能是由于开票方提供发票给受票方,受票方认证之后,开票方又把发票作废或者冲红。二、政策根据1.失控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由此可见,“失控发票”并非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是可以通过取得相关证明,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2.走逃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发票如何处理?

我以一个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咨询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作为参考:一、情况描述1.销售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已跑路;2.该项交易的商品已完成对外销售;3.该项交易的合同、物流、发票、资金流等信息都有真实凭据;4.账面上已对发票所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二、咨询意见(一)进项税额转出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进一步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鉴于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并没有申报纳税,按规定不能用于抵扣,账务上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转出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取得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来说,取得此类发票涉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关键要看其有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不是虚假的。贵公司收到的失控发票,就其本质而言,是该发票脱离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形式要素完备,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

(三)账务处理1.收到发票和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2.该批商品出售(1)确认收入的实现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发现开票方走逃,发票“失控”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机关通知有发票“失控”,如何应对呢?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1.建议首先了解失控发票具体明细情况,然后与企业实际收到的发票、记账情况,查找上述发票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货物入库记录、劳务考勤记录等,如果企业的业务真实,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2.如果确实是企业为了偷逃国家税款或者因为各种原因请第三方违法代开的发票,建议及时说明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处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处以罚款。

3.实务中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得知失控发票明细情况后,故意丢弃相关发票,表示没有收到相关发票,以逃避税务机关的处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会留下痕迹的,一旦发现,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出现了上述问题,一定要积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处理。4.建议企业不要违规购买发票,因为一旦发现,企业面临的经济损失还是比较大的,避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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