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动迁安置房,如何有效的防范风险?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团队:确实最近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的纠纷比较多,主要原因是这些房屋的交易时间比较长,加上南京市最近几年的房屋的交易价格的上涨比较厉害,导致当时的房屋价格和现在的房屋价值差距比较大,有些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在现在的价值是当时的交易价格的几倍,相差几十万、一百多万的房屋很多,在这样较大的房屋价值差距之下,越来越多的卖方觉得当时卖房卖亏了,想主动违约等等。

那么是不是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就不能购买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虽然与商品房交易而言战线更长、风险相对而言比较高,但风险并不是不可控,下面本律师将从几个方面谈谈房屋的风险控制:第一、合同交易无效的风险控制。就从安置房而言,现在原则上所有的安置房买卖的合同均可以确认为有效,不管是五年内的交易还是五年之外的交易。

就安置房以外的经济适用房而言,因为经该类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性质,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五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交易会被确认无效,五年之后的经济适用房交易可以确认有效,五年的起算时间原则以该小区内房屋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起算的时间。第二、合同标的物是不明确的风险控制。这一类风险主要发生在“房票”买卖的案件当中。

因为“房票”交易属于交易资格的交易,交易时并没有拿房选房,甚至房屋压根还没有建造,仅仅是拆迁当中获得的安置资格的交易,这一类案件当中,经常会出现卖方在拆迁过程中获得了多套的住房,导致标的物指向不明确的情况,从而容易出现违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就曾经做出过类似的判决,因为出售人被安置有多套安置房,但是当时均未进行选房,选房时并未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后来起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因为标的不明确曾经被法院驳回。

第三、合同签约主体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的法律风险控制。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因为很多在交易时,并未办理相关的产权证,导致交易主体在缔约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审查签约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或者完全的处分权。办理案件的时间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因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形,从而买受人容易遭受比较大的损失。

第四、房屋差价的风险控制。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价格最好以房屋的总价进行确认,如果必须需要进行单价确认的,原则上应当说明差价补差的相关方法。因为安置房在建造和选房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户型、阁楼的差异导致房屋有较大的面积差,曾经有安置房交易时小于实际面积的20几个平方米,导致合同交易无法进行。出卖人则以买卖标的认识有误差为由,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第五、土地收益金缴纳数额的风险控制。作为买受人在购买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时,应当对是否要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数额等进行想尽的考察,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的安置房、城市土地拆迁的安置房、违规获得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其土地收益金缴纳的数额具有很大的差别,作为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应当对相关的拆迁房屋的性质、土地收益金缴纳的数额比例进行比较详尽的考察。

第六、阴阳合同价格的风险控制。近年来,因为众多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违约,很多中介机构,希望通过签署阴阳合同,做高房价的方式,甚至除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签署借贷合同的形式来希望改变和控制卖方违约的情况,对此本律师提醒广大买房人,一定要谨慎的处理阴阳合同,防止出现“假戏真做”的情况发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妥善的交易,保留相关的交易证据。因为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时间比较长,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经常会出现买房人合同丢失、购房款收条丢失的现象,而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会影响诉讼的走向和权益的实现,钟延成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广大购房人一定要妥善的保存自己的购房材料,尽量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进行交易。最后,钟延成律师有请提醒准备购买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在进行交易的签约时,尽量在有具有一定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交易经验的律师或者法官的指导之下进行交易,避免出现卖方违约而无法救济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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