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合理费用、利润。对信用信息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消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第五条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使其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出了问题,离职也要追责。你有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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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3月25日,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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