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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70号是否有效

2016年的是有效的,以前年度的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进行查询
共为你查到两个财税70号文件,请根据结果对照使用:1、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2、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仍然有效。

财税70号是否有效

2,政府补偿给企业的补偿款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求税务大师有依据的解

什么要补偿?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计入收入的,除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税收减免,其他一切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http://www.shui5.cn/article/79/51303.html

政府补偿给企业的补偿款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求税务大师有依据的解

3,帮忙找一下这个内容涉及的财税字号是多少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更具体的请自行翻阅感谢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不得后续摊销 房租费如果满足资产定义应计入“预付账款”后续进行摊销 摊销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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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理解财税2011 70号文件精神

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一、该文件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

5,财税2011 70号5年怎么理解

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一、该文件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
不知道你具体问的是哪方面的处理,如果是账务处理,和正常的处理是一样的,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计入,该计入成本、费用类的计入。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填申报表时填入附表五进行调减;成本、费用作为“用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填申报时填入附表三进行调增。这个文件主要是告诉大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缺一不可。仅供参考。

6,税务对企业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

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  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2.我企业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请问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e69da5e6ba90e799bee5baa631333335333063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3.要享受这个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我们企业应该如何确定残疾人安置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如何处理?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5.如果我们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履行申报、认定和审批手续?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6.我们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7.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8.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9. 残疾人保障金如何缴纳?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7,免抵增值税税额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要注意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七要记住一个例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十是有始有终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增值税额抵顶内销增值税额的部分通俗地讲是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应退税额所产生的余额,也就是说企业的留抵税额不够退。只有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才存在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不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更不是企业次月的期初留抵税额。扩展资料:计算公式: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不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更不是企业次月的期初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应作为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免抵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是涉税会计处理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财务人员除了认真学习和研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外,还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其退(免)税的计算,包括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账依据、记账汇率的确认)以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在计算当期应退税额时,主要是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取其小者。笔者认为,运用好“免、抵、退”税方法的关键是对基本步骤、思路要清晰。现对其步骤作以分析,供大家参考。基本步骤可分五步:  第一步 “剔”按征退税率差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税额;  第二步 “抵”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第三步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第四步 “比”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第五步 “挤”挤兑出当期免抵税额。如果有免税进口料件,还要在第一步和第三步中计算各自的抵减税额。若能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操作,将有助于各位同行对“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工作。  【案例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除内销外,部分出口到美国。2005年3月份的有关资料如下:  1、上期留抵税额20000元  2、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700000元,税款119000元,款项已支付,该进项发票已认证通过。  3、内销产品一批,含税收入为585000元,款项已收到。  4、报关出口产品一批离岸价为50000美元(外汇牌价为1:8.3),单证齐全。  5、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如下】  ⒈购进原材料  借:物资采购 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  入库  借:原材料 700000  贷:物资采购 700000  ⒉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⒊出口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离岸价折合人民币415000元(50000*8.3)  借:应收外汇账款 415000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415000  ⒋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8.3*(17%-13%)=16600(元)  转征退税率差计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借: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1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00  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85000-(119000-16600)-20000=-37400(当期留抵税额)  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8.3*13%=5395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7400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53950-37400=16550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退税 37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165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3950  ⒎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提醒纳税人对抵免的增值税额还应该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免抵税额*7%=16550*7%=1158.50(元)  教育费附加=免抵税额*3%=16550*3%=496.5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6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158.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96.5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退税退的就是你进货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增值税额抵顶内销增值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只有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才存在免抵税额。可以这样理解:也就是当期的进项税额不够退税用。进项税额小,出口退税额大,你已经缴纳的也只有进项税额得那部分,但是现在这个数额小于出口退税额,实际退税只退你实际已经在进货环节缴纳过的增值税,所不退的那部分即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出口退税额的差额你在进货环节没有交这个数额,所以就不会退给你的。
举个例子来说,假定本月通过计算你要交的增值税为-10万,然后免抵退额为15万,那么本月可退税额=10万,本月免抵税额=15-10=5万希望能帮上您,谢谢|!!
楼主好。这个是不太好理解,期末留抵税额存在“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情况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ⅰ、如果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表明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不足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不足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 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ⅱ、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 ⅲ、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进项的,所以不能断定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还是内销所对应的,因为也可能是以后期间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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