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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纳税

由一处扣减生计费用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处不扣生计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由纳税人持两处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如上述企业在支付工资收入时已代扣了税款,纳税人在合并所得申报时,可将已扣缴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纳税

2,个税解答取得两处及以上的工资如何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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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解答取得两处及以上的工资如何扣税

3,取得两处以上收入谁来申报纳税有哪些相关规定

问题描述: 问: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问题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可以去税务局申请合并申报。具体规定如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两处以上收入谁来申报纳税有哪些相关规定

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纳税

劳动者在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个人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怎能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我是一名老师为同一系统的另一所学校任教,对在两所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附:《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具体指哪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如果您两处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纳税;如果您在另一所学校不任职,只是临时讲课(兼职)取得的收入应单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并按规定还应自行申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如果您在两处学校都是受雇任职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您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补缴税款。

6,个人在两家以上公司工作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个人在两家以上公司工作,应将其每月取得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先合并到一起,再按规定扣除2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做账报税找鑫瑞蓝天,价格很实惠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8,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个税如何处理

根据政策规定,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因此,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由两家公司每月分别预扣预缴,个人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令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51个税提醒: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可以享受两次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所以,在2020年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来临之前,纳税人很有必要核查一下:有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重复申报的情况!若有,请及时修改!以免因虚假申报,影响个人信用!另外,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延伸知识】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9,两处以上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及缴纳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您好,我在工作单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有一份兼职,工资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要缴纳,扣除额为多少?专业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合并到一处计算纳税且只能扣除一次标准费用。如两处取得的收入均为工资所得,则应由雇用单位在支付个人工资时,按照规定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的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取得的两份收入,一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另一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应分别按两个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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