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转让涉税及账务处理问题

不能打包销售。因为土地房屋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在销售额分配上应尽量把设备额加大,降低土地和房屋的价值,这样才能少缴税。
啊, 这个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房地产和公司所有权转让涉及的税收范围比较广也有深度,不能帮助你。 不好意思,请向专业人才咨询! 谢谢!

公司转让涉税及账务处理问题

2,公司转让税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若公司转让,税务依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转让协议中未约定的,转让前的公司税务一般由原公司承担,原公司未如实告知受让的公司的,受让的公司受让后可以要求其支付该笔税费,但受让方同意代为支付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公司转让税务怎么处理

3,如何处理企业股权转让遇到的税务问题

我们北京这股权转让需要先到地税所找专管员看用不用审计,需要准备去工商局开完税证明。然后问你的地税专管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就以上你所说的情况是绝对不可以的。地税的专管员需要你的股权转让银行对账单:即a从c基本户里转出股权(300万)到自己账户里,这时b应该存入300万到c的基本户里购买股权。这才完成了股权转让。 a单独抽出资金属于抽逃资金。
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交给专业公司处理会更好,像徐雳解码股权,团队实力就很强,经办过 多起类似项目,口碑很好

如何处理企业股权转让遇到的税务问题

4,公司转让税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若公司转让,税务依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转让协议中未约定的,转让前的公司税务一般由原公司承担,原公司未如实告知受让的公司的,受让的公司受让后可以要求其支付该笔税费,但受让方同意代为支付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5,股权转让的账务税务如果处理

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贴花,受让方可直接将转让款付给转让方,做账时在实收资本科目中互转就行,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D公司 贷:实收资本—A公司/C公司受让方也可将款打回B公司收到转让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C公司转让股权时,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C公司 贷:实收资本—D公司归还投资款时,借:实收资本—A公司/C公司 贷:银行存款
问题不够明细。。。可以用ABCD来表示公司嘛。哈哈。大概了解了您的意思。转让款是直接付的。财务税务可作公司筹建费嘛。投资款也应该可以。(个人觉得而已)
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贴花,受让方可直接将转让款付给转让方,做账时在实收资本科目中互转就行,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D公司贷:实收资本—A公司/—C公司

6,新公司转让税务怎么处理

公司转让后,企业所得税收费基础为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如果是个人转让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7,企业整体被转让如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公告。 公告指出,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不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也就是说企业整体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个有明确的税收法律条文规定的,转让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为转让所得减除原始投资额。

8,收购企业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法律分析:股权收购中一般性处理规定: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431356663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市地方企业发生整体资产转让具审核确定的权限局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个业且在同一区县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扩展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本和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二)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 ,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色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2636332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须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执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销售全部资产和执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执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10,公司转让了税务怎么办

法律分析:若公司转让,税务依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转让协议中未约定的,转让前的公司税务一般由原公司承担,原公司未如实告知受让的公司的,受让的公司受让后可以要求其支付该笔税费,但受让方同意代为支付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11,公司转让税务怎么办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股权变更手续 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 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 所有权转移 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 企业股权转让 所立的书据。据此,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如果是 个人转让股权 ,则还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 股权转让收入 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按“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2,公司转让股权如何交税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 股权转让 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契税 、 印花税 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 公积金 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 上海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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