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

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处理。一、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例:某小规模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取得收入103万元,则应当缴纳的增值税=103/(1 3%)*3%=3万元。二、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承包的工程为实行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为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三、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扣除。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您说的对,签甲供合同的确能省增值税。我在国税局一线工作,营改增两年了。建安企业的老板是最焦虑的,尤其是处于底层的挂靠公司的老板和包工头。税率提高到11%,又没有多少进项发票可抵扣,就得多拿税。听说甲供材和清包工能够省税,又不太清楚税收政策规定。今天我就详细讲讲甲供工程为什么省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甲供工程中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施工方可能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也可能完全不采购。因此施工方的成本大部分为人工成本,几乎没有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税率为11%。进项税额小应纳税额就大了,如果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较高,为了保证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所以文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比较来说明案例一 A建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取得工程收入1110万元,此项目为甲供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必须向甲方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支付外雇人员劳务费721万,外雇人员的负责人到项目所在地工商局办了一个个体工商照,到国地税办的登记。

到国税局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现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税额为21万。那么2017年A公司销售额=1110÷1.11=1000销项税额=1000x11%=110进项税额=21应纳税额=110-21=89案例二B建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取得工程收入1110万元,此项目为甲供工程项目。

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可以向甲方(事业单位)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B建筑企业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备案,此工程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支付外雇人员劳务费721万,外雇人员的负责人到项目所在地工商局办了一个个体工商照,到国地税办了登记。到国税局购领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率为3%,税额为21万。

那么2017年B公司销售额=1110÷1.03=1077.68应纳增值税额=1077.68x3%=32.33从两个案例当中分析,工程收入相同,工程支出相同的情况下。A建安企业缴纳增值税89万元。B建安企业缴纳增值税32.33万元。因此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甲方同意取得3%征收率发票,同时符合甲供工程条件,选择简易征收,能够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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