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公司要求以咨询费为名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本人,金额5000,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不少大学生会在寒暑假期间去一些企业实习,积累工作经验,实习单位一般会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会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所以支付的实习费用不能纳入工资薪金核算,而应该按照“劳务费”核算。从公司角度来说,支付劳务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入账,才在税前得到扣除。从实习生角度来说,如果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超过了免征额的话,就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生劳务费用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了证明相关支出是有关的、合理的、真实的,必须以原始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因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发生的是劳务关系,并非正式员工,所以实习单位支付的费用应该归入“劳务费”,不能以企业内部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必须取得外部凭证。

同时,这笔费用超过了个人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所以开具发票的义务不能免除,企业应当以实习生提供的发票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而自然人是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应当向个人居住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实习企业要求实习生提供发票,是合法合理的。个人提供临时性的劳动,取得相应报酬,应该依法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缴纳增值税。实习生为实习企业提供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并且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500元),应当缴纳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同时,这项劳务行为也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具体计算一下这项劳务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因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只征收城建税。应交增值税:5000÷(1 3%)×3%=4854.37×3%=145.63元。应交城建税:145.63×7%=10.19元●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征,并且在年度终了之后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之间办理汇算清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1 3%)×(1-20%)×20%=776.70元。注意:因为劳务报酬所得已经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范围,因此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窗口一般不会直接征收个税,而是由付款单位在支付劳务费用时予以代扣代缴。因此,实习生在代开发票,支付了增值税、城建税,并有实习企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之后,实际到手报酬为4067.48元。

劳务报酬所得要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大概率是退税。因为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之间办理汇算清缴。而作为实习生的大学生,一般没有其他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把全年收入减去基本费用后,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上为负数,也就是无需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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