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杨这件事上,个人认为,并不能因为安踏合同的缔约主体是体育总局,就能要求孙杨违背签订在前的合同,也不宜以国家大于个人这种简单的是非判断攻击孙杨,这不是法制社会该有的氛围。5、针对这件事,体育总局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有商业合同在身运动队、运动员的利益,361赞助了中国游泳队和孙杨,361也是赞助商,而且签约在前,它的利益要不要保护?体育总局级别高、权利大,它签订的合同效力就大,这明显不合理。

孙杨亚运会穿非官方赞助的衣服是什么原因,是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还是另有隐情?

孙杨亚运会穿非官方赞助的衣服是什么原因,是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还是另有隐情

谢谢邀请。对于孙杨事件,信息披露并不完全,几个观点仅供参考:1、赞助商之间的纠纷上升不到国家利益的层面,夺冠军、升国旗才是国家利益,显然,一直以来孙杨做得很好。2、赞助商的利益需不需要保护?当然需要保护,赞助商的投入提供了中国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但如果赞助商之间出现矛盾,怎么办?个人认为要遵守契约精神。

3、契约精神中的契约平等,个人认为不仅仅是缔约双方平等,也涉及到不同契约之间主体的平等,即契约主体无大小,不能因为一个契约的缔结主体较大而认为这个契约效力较大,国家再大也要尊重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制国家的基础。在孙杨这件事上,个人认为,并不能因为安踏合同的缔约主体是体育总局,就能要求孙杨违背签订在前的合同,也不宜以国家大于个人这种简单的是非判断攻击孙杨,这不是法制社会该有的氛围。

4、我们国家长久以来强调集体利益,忽视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要冠以集体之名,就可以要求个人无偿付出,这种情况现在正在逐步改善,需要在集体与个人之间形成新的平衡点,这需要管理者更有智慧。5、针对这件事,体育总局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有商业合同在身运动队、运动员的利益,361赞助了中国游泳队和孙杨,361也是赞助商,而且签约在前,它的利益要不要保护?体育总局级别高、权利大,它签订的合同效力就大,这明显不合理。

体育总局在签安踏合同时,本就应该做好不同运动队、运动员、不同赞助商的协调工作。6、凡事不要上纲上线,不要把为国拼搏的运动员逼到墙角,他们在事前并没有做任何不对的事情。请体育总局多一点智慧,多做一点工作,市场经济时代,照顾集体利益,也要尊重个人价值,不能再是过去国家大包大揽、行政命令的做法。姚主席治下的篮协有些做法就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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