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汽车购置税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目前没有国务院的新规出台。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购置税明年很有可能保留 但是这些东西让谁现在也都不好确定 你那个比喻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 毕竟是09年购的车!!

2019年汽车购置税有优惠政策吗

2,2020年车辆购置税怎么算

自用车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其中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税率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自用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其中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10%。从2015年10月1日起,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购置税的政策正式实施。从2018年1月1日起,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购置税的政策正式结束,恢复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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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车辆购置税收费标准是什么

在《购置税法》中明确规定,汽车购置税的税率为10%。虽然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国内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但2018年开始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便恢复为10%的税率了。根据《购置税法》可知,目前汽车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增值税税率为13%,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即发票最底行的“不含税价”),价格中是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的。所以置税计算公式为: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x税率。2020年颁布了一则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公告,从中可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从2014年9月份开始免征购置税,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而后来政策又延后了三年时间,直到2020年年底即将到期,政策又一次延长了两年时间,用户在2023年之前购买新能源汽车均可享受免征购置税的待遇。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也就是说车主在购买车辆的60天之内,必须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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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从2014年9月份开始免征购置税,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而后来政策又延后了三年时间,直到2020年年底即将到期,政策又一次延长了两年时间,用户在2023年之前购买新能源汽车均可享受免征购置税的待遇。 购置税怎么算 车辆购置税计算公式为: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x税率。 1、按照发票上“价税总计”金额计算的话,购置税=价税总计÷1.13×10%(目前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3%); 2、按照发票上“不含税价”金额计算的话,购置税=不含税价×10%; 也就是说当车主花20万裸车价购买一辆新车的时候,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20万÷1.13×10%=17699元,所以车主应该缴纳17699元的车辆购置税。 扩展资料: 以下5种特殊车辆也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两部门联合发布专用车辆免征购置税有关公告

5,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的范围以及减免的范围有哪些

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纳税人为购置机动车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等。个人包括中国境内的所有人,包括在华定居的外国公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范围包括: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   机动车车辆购置税是对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费,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范围非常广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车主在购买车辆后,都应该根据这个规定来缴纳费用。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1、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纳税服务科文书受理岗。附报资料有: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能够跨行操作的信用卡或存折及其他需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表时,要将项目填写准确、齐全。 2、纳税服务科受理后经审核无误将退税资料交分管领导签字,传递到政策法规科审核,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局长签字审批,并将退税资料录入有关系统。 3、分管局长审批后,由收入核算科负责开具收入退还书,连同《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办理退库业务。

6,汽车购置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5年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兜底性条款   新办法第一条增加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兜底性条款,并且在第二条增加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纳税期限   新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最低计税价格   新办法第十一条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明确解释。最低计税价格,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   同时,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但以下情形除外。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综上所述,2015年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推出,不但有效接续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车市的刺激,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鼓励了车企业生产更低排量、更环保节能的车型。
跟优惠没关系,购置税就是根据你的购车发票上的金额然后乘购置税的税率。就可以了。现在是1.6以下的减半了。还有就是车船使用税和交强险,上牌。新车已经不用检测可以直接上牌了。所以检测费不用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购置税明年很有可能保留 但是这些东西让谁现在也都不好确定 你那个比喻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 毕竟是09年购的车!!

7,购置税新政策

购置税新税率正在研究,按进度,明年会实施,税率必然会变动,方案内容用是梯级税率,但1.6以下全面是没可能的,涉及范围太广,不过1.0以下免税还是有可能的,至于变动多少,还是等正式公布吧,不过估计2.0以下可能会低于10%。
可能明年买问题也不大,已经基本确认优惠政策会延续,就是有点改动而已,但不会减少优惠,就是改变优惠的实施方法,如扩大优惠排量,但也可能会改为根据油耗进行梯级优惠。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前是10%) 购置税计算方法:(购车发票价格/1.17)*购置税率=购置税 以前的购置税率是10%,现在谁5%,这样算来,一辆10万元的车, 原购置税 =8547.01元 * 新购置税 =4273.50元 * 给您省:4273元 *(计算网址 http://auto.sina.com.cn/z/purchase-tax/) 2010年 购置税率 如何变更,其实还没有定论,一切都是猜测,其实购置税率降低后,国家财政收入大幅下降,全国财政收入1月份同比减少1265.03亿元,下降17.1%。 可汽车购置税 真的就让 老百姓真的得到实惠了吗?其实不然,最赚的是车商。 具体原因,参考资料 http://www.p5w.net/news/cjxw/200902/t2181782.htm 通过这些资料显示,就可以明白,其实购置税 如何变更都无关太多了,关键是你买车便宜才可以 当然如果购置税减得越多,老百姓掏的钱可定越少,而车商可能就赚的更说 购置税优惠政策,摊到老百姓身上,节省的就是很少的一部分钱了 一楼说的 那些 购置税的 只是猜测,可能是真的,也可能如二楼说的 国家 亏的太多,就不优惠了 这些 都是有可能的 现在说一句话,不管现在买车还是明年买车,都可以,购置税对于 价格不是很贵的车来说,不算什么的(能买的起 好车贵车的人,其实更不在乎那些购置税了)购置税对现在的小买家来说,影响不会太大,有那考虑购置税的 时间 和精力,还不如把心思 用在 如何买一辆不被车商 黑太多钱的地方呢 那省下来的钱,就不是 购置税 可比的了 当然了,总体来说,购置税越少,咱越能省下点钱,可是油钱越来越贵,以后怎么省钱啊? 好了 不费话了,真正要想省钱的话,就别买车了,直接骑自行车,就好了,既然要买车,那就别想省钱了,只要能在 自己的经济范围内, 这些都是可以的。 送 现在所有 被购置税弄得,心慌难耐,准备2010年到来之前,赶紧买车的朋友一句话:"没必要的" 急着买车 不一定就能省下 多少钱呢,如果经济在那的话,也就别太在乎这点钱了,如果不在,就别买了。 没人会笑话你的
说不好 但是继续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很大 优惠范围也会加大

8,车辆购置税的最新征收条款

车辆购置税没有变化,有变化的是消费税,根据汽车排量的不同,有所调整。主要是抑制大排量汽车的发展。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法为:车价÷1.17×10%。但是车价不是什么价格都可以的。厂家每种车型都给国家税务部门提供了最低的计税价格(M),当发票上的价格高于这个M,那么,就按照发票价格收税,当发票价格低于这个M,那么就按照M的价格进行收税。 回答完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税率定为10%。与现在交管部门所收税费相同。据了解,《办法》包括车购税申报程序、免税程序、退税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程序六部分。新《办法》将取代原来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在报废前、中途易手都不再另行征收。 10万轿车缴税8547元 而在《征收办法》实施前后,正好是年终购车当口儿,人们最关心的自然是买车后如何依法缴税。据记者了解,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优待港澳留学人员 此外,《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无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9,车辆购置税征收标准

财税〔2016〕136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由国税局征收。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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