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车船税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什么是车船税

2,车船税是什么意思

车船税就是向拥有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船税是什么意思

3,车船税是什么

指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船税是什么

4,车船税为什么交两年

不需要交两年,车船税只需每年交一次。按税法规定,车船税是一年一交,按年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当年的都可以,迟交会产生滞纳金。车船税是以车船(车辆和船舶)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是适宜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表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车船税是一年一交,依照要求规定,申请期限是一年的任意一天,换句话说最迟年末最后一天前交当初的都能够。但是许多情况下,车船税全是在承保交通强制险时一起缴纳,由于车船税能够让车险公司委托缴纳。

5,车船税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车收费不同,通常来说车船税为360元-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在660元~1200元浮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为1200元~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为2400元~3600元;4.0升以上的为4500元。车船税收费标准是什么?车船使用税如何收费需要区分使用车船的类型,根据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通常类型的车船全国为360元-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全国在660元~1200元浮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全国为1200元~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全国为2400元~3600元、4.0升以上的,每辆车年税额为4500元(全国为3600元~5400元)。车船税征收标准是衡量车船税征收多少的衡量指标。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因此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的基础上,车船税征收标准还应该根据各地税务局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确定,车主们可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如何缴纳?依据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也就是说车船税可以随交强险一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6,什么叫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暂用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7,车船税是什么

车船税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税种,根据车船的类型,吨位确定-个上限和下限,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缴纳金额.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重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六、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1、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2、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七、若干具体问题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重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六、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1、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2、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七、若干具体问题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8,车船税指的是什么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2007年车船税 一览表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车船税是指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一般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之一

9,车船税是什么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是指对在我国(或者境内)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型号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种。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对在我国(或者境内)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型号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种。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  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  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  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五是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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