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有什么政策

减免购置税,减免车船使用税,不受城市尾号限行政策。
国家对购买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购车补贴,免车辆购置税。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有什么政策

2,国家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有哪些优惠政策

  1、1.6L以下、排放达国IV、满足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车和非插入式混合动力车 补贴3000元   2、插入式(PlugIn)混合动力车 补贴4000-50000元   3、电动车 补贴60000元

国家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有哪些优惠政策

3,我国对新能源的政策是什么

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意见,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为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财政部昨日表示,将推动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示范工程,中央财政将给予补助,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Wp代表太阳能电池的峰值功率)。

我国对新能源的政策是什么

4,国家对于纯电动汽车有什么政策

你好,纯电动汽车不限行,相比普通机动车的尾号限行,纯电动车的使用效率将提高20%。另外一些城市还有相应的补贴,具体要依城市而定。
免消费税
你好,目前国家有关规定,纯电动车,30万以上的应该是可以优惠达到3.5万到4万的税。
纯电动汽车属于新能源车型,国家鼓励的,所以会有些补贴政策,可以了解下
你好,目前国家对于新能源的车辆大多时候就是补贴。很少有新能源车辆降价的现象。!
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5,国家对新能源有哪些支持

第一,新能源领域已成世界各国能源战略主流。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以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首,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其中近来美国倡导的低碳经济与新能源革命政策尤其引人瞩目。第二,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近几年来,陆续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引导信号强烈。第三,技术成熟使得新能源推广成为可能。第四,国内外资本的青睐。在全球经济遭遇寒流的形势下,新能源领域投资逆势而动,成为资本追捧的热点。纳斯达克市场新能源指数的持续坚挺,以及近来我国A股市场新能源板块的崛起,充分反映了市场对这一领域前景的看好。第五,油价的持续回暖。在经历了一番暴涨暴跌之后,油价开始稳步攀升。在可预见范围内,油价仍将保持高位运行。高企的油价意味着寻找替代能源成为世界各国维持自身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途径。

6,2021年车辆购置税收费标准是什么

在《购置税法》中明确规定,汽车购置税的税率为10%。虽然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国内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但2018年开始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便恢复为10%的税率了。根据《购置税法》可知,目前汽车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增值税税率为13%,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即发票最底行的“不含税价”),价格中是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的。所以置税计算公式为: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x税率。2020年颁布了一则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公告,从中可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从2014年9月份开始免征购置税,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而后来政策又延后了三年时间,直到2020年年底即将到期,政策又一次延长了两年时间,用户在2023年之前购买新能源汽车均可享受免征购置税的待遇。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也就是说车主在购买车辆的60天之内,必须要进行申报。

7,我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有哪些

首先是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将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年底免征。对获得许可在境内销售的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次,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康迪科技集团正在与阿里巴巴开展电动汽车合作平台。  另外新能源汽车领域当中的锂电池隔膜多项国家专利密集获批,以及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该《方案》要求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等等一系列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利好持续不断涌现,足以说明今年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给予了极高重视。受益政策频频推动,新能源汽车即将驶入发展快车道。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要国家战略体系的支撑,因为新能源汽车作为一个新兴的汽车工业类别,如果单凭地方或企业的力量,则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政策体系的不配套,资源的浪费的现象,给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带来隐患,所以需要国家层面上的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制定实施其研发、产业化、品牌等方面的策略,才能实现我国新能源汽车长期良好的发展 当前是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重要机遇期,各国政府及汽车厂商都制定实施了相关战略,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展开了竞争。面对这一国际形势,我国必须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具备发展新能源汽车的优势。

8,政府对新能源有什么扶持吗

2018年新能源政策:一、纯电动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补贴续航300km以下的车型补贴会大幅下降,只有续航300km及以上的车型才能获得比以往更高的财政支持;续航里程下限从100km提升到了150km,并且增加了400km续航里程补贴的档位。二 、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补贴对于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能量密度的硬性要求,从90Wh/kg提升到105Wh/kg; 1.1倍的补贴调整系数依然存在,但是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必须达到140Wh/kg才能享受(2017年为120Wh/kg),对于低能量密度低车型(105~120Wh/kg),补贴调整系数则是下降到了0.5。三、2018年新能源政策介绍:贷款央行11月8日正式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该新规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扩展资料新能源补助领取方法1、申报目录只有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车型才能获得国家补贴。申报目录的车型应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技术要求。自2017年以来共发布了15批,截至4月24日,中机中心发布关于确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的通知,有1758款新能源车型符合补贴政策技术要求。2、累积里程除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车辆外的新能源车辆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申请补助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传运行数据至监管平台。最新补贴要求将3万公里修改为2万公里,适当地缓解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但对于旅游、团体租赁等市场而言,达到这2万公里需要至少1年以上的时间,企业的压力依然存在。为缓解压力,政策提出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3、提交资料具有里程限制的车辆满足要求后,即可申请补贴。生产企业需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车辆目录批次及技术参数、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车辆运行情况表等信息至地方部门。4、地区审核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5、省级审核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整理汇总,将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6、国家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能源政策参考资料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新闻发布会介绍上半年的能源形势等
新能源指的是除了火电、水电、核电外的能源项目,包括风电(陆上、海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等等。政府对新能源发展持鼓励态度,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中已将新能源项目列入鼓励类产业。根据现行政策,政府对风电(陆上、海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提供电价补贴。具体标准是:1.风电 执行的是国家发改委推行的标杆电价政策,即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标杆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政府根据各省区风电标杆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电价的差价给予风电价格补贴。2.太阳能光伏发电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3.生物质能发电 没有国家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新能源扶持政策请咨询当地发改委或者能源主管部门。
一般就是国家的补助加上当地政府的 补助,还有就是政府采购,下订单, 以及税收上的倾斜(减免相关的税收), 还有就是举办一些展销会,帮助企业 销售相关的产品等等。
政府对新能源的扶持:根据现行政策,政府对风电(陆上、海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提供电价补贴。具体标准是:1、风电 执行的是国家发改委推行的标杆电价政策,即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标杆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政府根据各省区风电标杆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电价的差价给予风电价格补贴。2、太阳能光伏发电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3、生物质能发电 没有国家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新能源扶持政策请咨询当地发改委或者能源主管部门。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一般地说,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此,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都被看作常规能源,而把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等作为新能源。扩展资料特点1)资源丰富,普遍具备可再生特性,可供人类永续利用;比如,陆上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力资源为253GW, 而截止2003年只有0.57GW被开发利用,预计到2010年可以利用的达到4GW, 到2020年到20GW,而太阳能光伏并网和离网应用量预计到2020年可以从的0.03GW增加1至2个GW。2)能量密度低,开发利用需要较大空间;3)不含碳或含碳量很少,对环境影响小;4)分布广,有利于小规模分散利用;5)间断式供应,波动性大,对持续供能不利;6)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较化石能源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
政府对新能源的扶持:新能源指的是除了火电、水电、核电外的能源项目,包括风电(陆上、海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等等。政府对新能源发展持鼓励态度,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中已将新能源项目列入鼓励类产业。根据现行政策,政府对风电(陆上、海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提供电价补贴。具体标准是:1、风电 执行的是国家发改委推行的标杆电价政策,即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标杆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政府根据各省区风电标杆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电价的差价给予风电价格补贴。2、太阳能光伏发电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3、生物质能发电 没有国家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新能源扶持政策请咨询当地发改委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扩展资料:新能源发展前景:中国未来新能源发展的战略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到2010年,实现部分新能源技术的商业化。第二阶段到2020年,大批新能源技术达到商业化水平,新能源占一次能源总量的18%以上。第三阶段是全面实现新能源的商业化,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到2050年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达到30%以上。新能源作为中国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将为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产业基础。 1、风能无论是总装机容量还是新增装机容量,全球都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风能将迎来发展高峰。风电上网电价高于火电,期待价格理顺促进发展。2、生物质能有望在农业资源丰富的热带和亚热带普及,主要问题是降低制造成本,生物乙醇、生物柴油以及二甲醚燃料应用值得期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

9,中国对电动汽车产业都有什么政策

目前阶段纯电动轿车中央财政补贴6万元,纯电动客车最多可补贴50万元。但这些车辆必须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并且在25个示范城市范围内运行,这些城市另外还有补贴和政策。
奇瑞的电动汽车【2009年2月16】下线了,据说2009年年底要上市。 这在油价很高的时代无疑是一件好事。 去年就在藁城街头看到过时风的电动汽车,貌似1.7万,样子模仿某国内品牌汽车的。 看了看电池,体积不大,在后备箱两边。 跑得不是很快,大概跑60. 挺省电的,每公里不到1毛吧。 优点在便宜、不用驾照、不上牌、过收费站不交钱等等。 但有人说,它的电池不知道过不过关,寿命长不长,动力也说不好,遇到沟沟坎坎的费劲。再说了,也不安全吧。总之,顾客很不放心买。 据说不知道什么标准——充电一次跑不了**公里,时速上不了**,都算是电动玩具车。呵呵。 算是玩笑吧。不过说明人们对电动汽车的要求,起码不能和真正的传统汽车差太多吧。 这次看奇瑞电动汽车和其他一些品牌的电动汽车,各种数据都挺适合家庭用的。 120的时速,充电一次大于120的里程,足足够用了。而且,用电比用油节约一半还多的钱。 关键问题是,购车便宜啊。 去年同时听说了,比亚迪发布了电动汽车下线的事,也听说要出口以色列了。 比亚迪生产电动汽车是很正常的。谁让人家是电池生产的世界级厂家呢。 而且,比亚迪生产的传统汽车,外形也很耐看。 据说也完成了很多项实验,安全是过得去的。 为什么不上市呢?比亚迪说社会环境还不适合。 这是怎么回事? 你看啊,一般的大企业,销售汽油的都是中石油哇中石化什么的,人家可不希望你这便宜、环保、绿色的新兴产业不烧汽油,那样市场上不需要那么多汽油汽车了,人家赚谁的钱?肯定会用尽一切力量,阻止国家出台有利于电动汽车发展的政策出台。 以后,电动汽车能不能早点上市、流行,取决于电动汽车厂家和汽油、传统汽车以及相关产业之间的博弈了。谁的力量大,就向谁倾斜。 奇瑞的电动汽车下线了,也要今年年底才上市。恐怕也有类似的隐忧。 还有一个隐忧就是:有没有让电动汽车上路的政策呢? 当初的qq不是也不给上牌吗? 不让你上路,你买这个做什么呢? 还有,现在都有加油站,却没有加电站,电动汽车半路没点了,到哪里充电呢? 这也是一个技术问题。 2004年 “国家节能环保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落户奇瑞,现在奇瑞的电动汽车电池技术上估计没什么问题。比亚迪的电池更不用说了,人家的铁电池根本不污染环境,动力也足,也就是说两家的技术早就过关了。它百公里能耗为20度电左右,也省。 所以说,最后就剩下国家这个层面的事情了。 听央视报导,一辆车7万,补贴6万,一万块钱能拿到车。 但这种补贴,具体怎么补,还不知道。 希望决策者减少某些暴利行业的游说,多点民生考虑,多给电动汽车厂家补贴、允许上路,完善配套设施。不然,中国生产的电动汽车技术成熟很多年了,都远销海外占据国外市场了,自己反而不让用,岂不是让人生气? 因此,一句话,电动汽车技术现在可以了,人们也是迫切期待。关键在于社会环境能不能开绿灯!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造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九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第十条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过国家试验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试验方案;   (二)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申请资料还应当包括:   (一)售后服务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的提供、质量保证期限、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索赔处理、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二)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场技术审查内容和判定原则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及时完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的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试验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组织产品的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起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09] 第44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四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第十六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2007年 第72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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