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讲法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手机号码是否为“物权法”中的物?首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应该毫无争议的认定为国家。而所有权,是物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也适用于物权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

有形物,顾名思义能够被外界看见、感受,有外在形体的物,比如土地、轮船、手机等等。无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存在的物,如无线网络、电、空气等等。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无形物保护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我国法律承认无形物,无形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因此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无形物,可以适用《物权法》。普通人对手机号码享有什么权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那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手机号码是从运营商那里办?这是因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分、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因此运营商也是国家批准的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的权利最大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正是因为国家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因此才可以授权给运营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作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在手机号码上设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简单的说是指,所有人把对物的大部分权利授予他人,只保留对物的最终控制权利。而我们个人通常都是在运营商处办理的选好业务,运营商此时是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使用权转让给了我们个人。但我们个人取得的不仅仅是号码的使用权。因为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如果个人对手机号码仅仅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要通过拍卖?因此个人对手机号码远远不止是使用权,那么不是使用权,又不可能是所有权,就只能是“用益物权”了。

总结关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尤其是个人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肯定的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也属于用益物权)。而个人又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有偿使用手机号码,在每日讲法看来,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运营商与个人之间的入网协议,其实是约定了手机号码的物权,同时也约定了相关服务费用等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