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里面没有公司或单位主体。基金管理人不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约定的项目,在性质上属于违反投资合同。事实上,私募挪用资金罪存在较大争议。私募股权基金分为三种类型:契约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爆仓,也就是无力支付投资者,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海银基金爆雷,海银财富被投资人围堵,私募基金还能投吗?

海银基金爆雷,海银财富被投资人围堵,私募基金还能投吗

私募基金爆雷,即无法兑付投资人,相信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这是近两年私募平台爆雷后被刑事立案的主要罪名。实际上,私募基金暴雷的原因非常多,有可能是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有可能是资金挪用问题或者侵占问题,也有可能就是纯粹的股权或者债务纠纷,或者是因为项目本身无力回款,所以,爆雷的原因,既有可能是民事纠纷,也有可能是刑事犯罪,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

什么情况下会定性为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是采用违法的方式面向公众吸收存款,都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即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募资资格。而集资诈骗,还需要使用诈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而私募基金要涉嫌此类罪名,在具体的业务表现方式上,即私募基金在不具有公开募资资格的情况下采用了公开宣传的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推介比如不加选择的盲打电话,不做筛选的召开推介会等,针对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对不合格投资者采用拼单等方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比如通过回购预约受让协议等。

这些问题,表面上看,都属于违法相关私募募集相关规定的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如果同时达到,就触及了非法集资刑事的风险。而很多人关心的私募基金设置资金池操作,自融等等问题,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直接,与之密切相关一个问题,就是挪用资金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挪用资金?私募基金挪用资金罪问题,实际上存在的争议比较大。

所谓挪用资金,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分契约合伙企业和公司型三种。三种情况中,如果是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资金池运作资金,比如将A私募基金项目的投资资金用于B项目的兑付或者投资,这种行为是一种挪用,属于侵犯了A公司相关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但是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一种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实际上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判断。

如果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里面没有公司或单位主体。基金管理人不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约定的项目,在性质上属于违反投资合同。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池运作是否应定性为挪用资金,需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一步判断,难以一概而论。但这种违约行为是刑事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关键问题在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是否采取虚构项目的方式虚构项目的回报和收益,同时非法侵占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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