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姐遇害事件中,滴滴公司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义务进行赔偿。21岁的空姐小李晚上下班,通过滴滴机场赶往市区。没想到,她被无良司机奸杀。之前滴滴司机暴打滴滴投资人的时候,大量水军曾经说“要两只手才能发出声音”,或者说“被打的乘客肯定有过错”,或者说“滴滴司机打人只是个别现象”等等。

关于是空姐被杀案件,滴滴平台是否该负相关责任?

空姐被杀案件,滴滴公司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义务赔偿!杨文战律师观点:关于滴滴、乘客、司机之间的关系目前法律界存在争议,但就这个案件来讲,不论按什么法律关系处理,滴滴公司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1岁空姐小李夜间下班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打顺风车赶往市内,没想到遭遇无良司机,被奸杀。凶手作案后弃车逃跑途中溺水死亡,由于凶手死亡,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刑事部分案刑事部分也就结案了,

剩下的就是赔偿问题。法律角度讲,民事赔偿问题,凶手如有遗产应从遗产范围内赔偿,但以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凶手是那种游手好闲四处惹事儿的人,甚至连爷爷的养老金都要拿,指望凶手遗产是没什么机会了,那么关键就是滴滴平台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上界定责任要先确定关系,而这一点在司法界显然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说按《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有相应的过错,如果滴滴公司尽了相应的审核义务,司机杀人是个案无法防范,赔偿责任应由凶手承担。

也有人说滴滴公司在乘客和司机之间起的是中介的作用,居间服务过程中尽到如实介绍的义务,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后果和责任与滴滴无关,我个人不认同上述观点,我认为应该按承运人的责任来界定滴滴公司的责任。中介的居间服务只能起介绍作用,最终形成交易还要双方亲自确认,而滴滴的模式显然不是一般的中介服务,而且,在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定性: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网约车本质上属于“预约出租车”,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请注意:平台要承担是“承运人”责任,而非居间服务责任,所以,我认为由于滴滴作为承运人,其指定的司机在承运过程中对乘客进行伤害,刑事责任由司机承担,民事责任滴滴不可免除。

就此,我也在微博组织了了投票,征集了大家的观点,目前,投票进行了12小时,投票人数六百余人,认为滴滴属于承运人,当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的占31%,认为滴滴是中介,但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的有近65%。不管认为是什么法律关系,绝大部分人都认为滴滴确实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按我的观点承担责任不用另外举证,如果按滴滴是居间服务的关系,就此案件而言,滴滴也确实存在过错。

因为该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而且滴滴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另外,该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也未作处理。更重要的是,滴滴顺风车司机使用的后台,明显不象一款约车软件,突出了男女社交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出事的几率,

《颜值破排行榜》《美女下车丝袜易脱光,心生幻想》《声音甜美》《漂亮不化妆》。在顺风车的接机页面上,司机不仅能看到发卡乘客的性别,还能看到“在校学生”、“通讯硬件”等一些识别标志。不仅有这些识别标志,还有上述司机对之前乘客的各种评价,有些司机的评价明显是淫秽的,甚至有些目的很明显!显然,本案嫌疑人可能在接单时看到了一些关于空姐的信息。接到乘客后,有明显的骚扰行为,并发展为性侵杀人。不排除接单时有性骚扰甚至性侵行为!换句话说,有些事情可能在空姐上车的那一刻就注定了!综上,无论何种法律关系,滴滴确实有赔偿责任!当然,目前滴滴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并与家属沟通:无论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还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人道主义救助,这都是滴滴的安全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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