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手机录音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真实,对方认可录音数据,或者虽有反驳,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手机里的录音不能当证据吗?为什么?要什么样的录音才可以呢?

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手机录音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那么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搜集录音证据需注意哪些?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非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3.对方认可录音资料,或者虽有反驳,但证据不足,反驳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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