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加大对四家美国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而不是扶持他们做大,你怎么看?

谢谢悟空问答的邀请!先简单介绍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前世今生吧。竞争法(competition Law;独占禁止法)是一种法律,透过规范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以达成促进或维持市场竞争之目标。竞争法可透过公法或民法程序执行。竞争法的历史可追溯至罗马帝国时期。市场商人、公会及政府的商业行为总会受到审查,有时还有严厉的制裁。

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会制定的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做法为目的的成文法的总称。1890年7月2日,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主要为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全文共8款。19世纪80年代末,在石油、采煤、榨油、烟草、制糖等部门都出现了托拉斯组织。

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给垄断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另方面却破坏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导致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的破产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的恶化,从而激起群众性的反托拉斯运动的高涨。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政府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顺便提一下互联网的发展吧,就可见一斑了。事实上,你上的已经不是一个真正的互联网了。

万维网的设计者Tim Berners-Lee认为互联网本来是去中心化的拓扑结构(请见附图),每个人都可以建设自己的网站,但现在,互联网已经完全成为一种中心化结构。如今天国内的互联网创业者,域名你要去新网或者万网(已经阿里系的了),服务器你可能只会选择腾讯云或者阿里云。这还不是最坏的结果,毕竟你还能建个属于自己的网站。

比这个更恐怖的是苹果的出现,它用iOS系统和iPhone牢牢的把每一家互联网公司给锁死,唯一能够与之抗衡的是Google / Facebook / Amazon(这就是题目中提到的四家美国科技巨头)……但这些公司你同样会觉得它们与苹果没什么两样。今日互联网的中心化也不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大公司用流量控制住所有新的可能,一旦有新物种出现,弄不死你就抄袭个同类产品压制你,如果还弄不死你那就收购你,反正总有一种手段可以搞定你(如我当年所在的BRUT ECN被纳斯达克收购之后冷藏、如阿里刚刚又收购了网易的“考拉”和云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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