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对司机和用户的补贴很少,很多司机都在抱怨,滴滴现在能活下来就不错了。这个政策是为了保护滴滴司机,因为疲劳驾驶容易出事故。早在2017年,滴滴就做出了一个规定,所有滴滴司机的服务时长(司机接单到订单计费结束的总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且其间一次性休息时间小于20分钟,需要离线休息20分钟后才能再次在线接单。

近期一直在发酵的滴滴安全事件,难道滴滴真的会这么做吗?

数据安全是大事!滴滴APP此次下架,从公开报道来看,涉及到用户信息过度收集和网络安全的字眼,可见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都知道,用户数据安排、车辆行驶数据、多如毛细血管的道路数据等共同构成了滴滴庞大的数据库,任何一个数据服务基础设施企业,都必须把数据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这是底线和红线所在,昨天看到又有两家知名企业APP,一家涉及招聘、一家涉及货运,也被主管部门勒令下架,其用意就是要狠抓数据安全。

至于问题里提到的滴滴会这么做吗?现在很难判定,一切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的结果出来后才能水落石出!其实无论如何,滴滴本次事件,都会成为我国数据安全的里程碑大事件,一个数量高达几亿用户的出行平台,一个数据量和数据质量非常高的基础设施服务平台,一个事关每一个用户数据安全的平台,其价值和意义可想而知!总之一句话,数据安全有底线、有红线、有国界,切勿以身试法!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责任也越大!,

跑滴滴被罚,怎样联系滴滴平台?

个体跑滴滴被罚,怎么办?郭广吉律师告诉你,你目前急需要做的是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给你看一个案例:蔡某加入了滴滴顺风车平台,2016年4月17日,一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联系司机蔡某,约定蔡某驾车将其送至天河区棠下村,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端显示车费为16.7元。蔡某驾驶自己的车将该乘客送至棠下村时,被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发现,遂对其进行调查,

在调查时乘客正在下车,而蔡某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年5月16日,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蔡某不服,于去年5月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政府于同年7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某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被告认为原告蔡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的规定属于定性错误,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一种新的服务业态,是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 ”相融合的新的商业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车经营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营运,

交通监管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发展一直持支持、鼓励与引导的态度。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规范不到位、社会负面影响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宜从严定性、从重处理,将新生事物抹杀在成长过程中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遂判决撤销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交委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近年出现的服务行业,必然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产生各种影响。

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一新生事物的管理。但认为网上预约出租车是在“互联网”概念下形成的新型共享经济模式。驾驶员虽未取得相应的客运行政许可,但与传统的未取得客运行政许可从事客运活动的单一非法营运行为有显著区别。二审法院同时认为:面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的新生事物,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可以从提供服务或指导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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