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强调三个救援单位的性质?但是有些学校可以统一购买或者个别老师统一收费。这些都是违法的。从救援单位的性质来看,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都是行政单位,而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此时,如果当事人还纠缠于成本问题,势必会延误警情和火情,并对其他无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损失被放大,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110和119出警都不要钱,那为什么120就必须出钱啊?

三个短号救援中,只有120是收费的,有人可能会质疑:“120,你凭啥收费”?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收费与否取决于救援派出单位的性质:首先,公安、消防、医院的性质:110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119派出机构是消防,隶属于应急管理局;120派出单位是公立或私立医院。从救援派出单位的性质来看,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都是“行政单位”,而公立医院则属于事业单位。

为什么要强调三家救援单位的性质呢?原因很简单,单位性质决定“经费来源”,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所需经费全额来自于财政拨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国家承担;而公立医院,比如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的性质则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即财政只负担一部分开支,其余开支则在由医院通过自己的渠道自筹。110、119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财政承担,因此个人自然就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了。

比如《警察法》第37条就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所产生的经费根据权事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同样,《消防法》第37条也规定:“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财政承担的。说得直白一点,110、119在出警过程中都会产生费用,比如人工费、材料费、油费等等,但所产生的费用是由财政承担的,这是由两家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也就无需个人承担。

当然,并非所有的消防救援都不收费,不收费只针对于隶属于应急管理局的消防队,对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他们所产生的耗材费、燃料、灭火剂等费用,依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反观医院的120救援,即便是公立医院的120救护车,因为公立医院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些费用需要自筹,在120救援费用没有财政承担或者不能100%比例补贴的情况下,收取适当费用就说的通了,这也是医院出于正常运转的需要。

如果是私立医院的救护车,向个人收取费用就更说得通了,毕竟它们没有一分钱的财政拨款,不是事业单位性质,本质上属于“企业”的范畴,企业自负“盈亏”,救援可以视作“商业行为”,自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二,三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作用不同从三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说,110、119的作用几乎是无可取代、独一无二的,比如发生故意伤害案,个人只能找有执法权的110;同理,高层发生火灾,住户只能找有专业救火设备的119,依靠个人的力量几乎无法处置这两种突发事件。

如果此时当事人还在纠结于“费用问题”,那么难免会耽误“警情、火情”,给其他无关人员造成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上的威胁,损失会扩大化,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不收费”就是要打消这种“费用支付问题”上的顾虑,在发生警情、火情的时候第一时间报警,防止事态扩大化。反观120,在个人或家属有突发病情的时候,120并非唯一的选择,假设120免费,那么是不是小感冒、小擦伤、头痛这种不至于威胁到生命的小病情也会选择拨打120?如此以来便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即便再多的救护车配置也不能满足需求。

所以120收费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滥用”,鼓励普通的头痛感冒这种不威胁生命安全的小病自行去医院就诊。最后,不要纠结于120的收费问题。关键是“收费标准”。鉴于三家单位的性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不同,120的收费完全合理。既然不是财政全额拨款,适当收费筹集资金也是合适的。甚至重新收费也有防止“滥用”的目的,把有限的资源留给真正需要急救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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