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展开全部 你好! 1.自愿原则 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保险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最大诚实行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的全面的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该原则体现了经济补偿职能近因原则,判断风险因素或者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30363239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代资证考试等书上都有

基本原则: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意义:转移风险。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4,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这些在理赔实务中都要考虑。

对被保险人来说,参加保险的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补偿,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对保险人来说,理赔功能的切实发挥足以体现保险制度存在的价值。因此,作为保险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保险理赔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重合同、守信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在处理赔案中,对保险人而言,实际上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过程,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则是实现保险权利、享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过程。所以,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重合同、守信用,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处理赔案。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保险人应遵守条款,恪守信用,既不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不要惜赔。 (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所谓“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及时深人现场进行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要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所谓“准确、合理”,就是保险人应正确找出致损原因,合理估计损失,科学确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额度。任何拖延赔案处理的行为都会影响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方心目中的声誉,从而影响、抑制其今后的投保行为,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应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迅速而合情合理地赔偿损失。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实事求是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千差万别,案发原因也错综复杂。对于某些损失发生的原因交织在一起的赔案,有时根据合同条款很难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明确判断,加之合同双方对条款的认识和解释上的差异,会出现赔与不赔、赔多与赔少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既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又不违背条款规定,还应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地对不同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灵活处理赔案。

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  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6,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最大诚信原则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1】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2】《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7,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基金三方负担筹集的原则的保证。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强制性的派生原则。它包含着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二是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费征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运用。通过对保险基金征用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关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只有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社会保险才能正常运行。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也应当是相同的,不论其最初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在出现社会保险纠纷时,应以此项公平原则作为处理事务的指导精神。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龄、健康状况、时期以及就业机会的人们之间发生转移,虽然它在缩小贫富差距上的作用不尽人意,但却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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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刘某于2006年7月9日投保世纪理财保险保额为26.4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万元,身故受益人:法定;2007年7月15日投保康乃馨保险5万元,身故受益人:韩某(被保险人丈夫)。   2008年3月4日晚,被保险人被其丈夫韩某杀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保险人无子女,母亲已身故,经审核受益人仅为被保险人丈夫、父亲。现被保险人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在本案例中,首先要澄清几个重要的概念。   所谓法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   所谓法定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列为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保险人的丈夫杀害了被保险人丧失继承权,但是被保险人父亲能否继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保险法》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投连险指定受益人为法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对保险金进行分配,作为受益人之一被保险人丈夫杀死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丈夫既是投连险、意外伤害险的法定继承人又是康乃馨的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65条规定丧失受益权,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由,被保险入的丈夫主观上是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其行为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疾病责是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丈夫故意杀害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有权不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行为而获得对保险金的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要在将来才能实现的权利,在这里即意味着保险金这一金钱利益在被保险人活着的时候对于受益人未构成实际利益,只有等到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才能获得保险金。这些因素很可能引发受益人滋生谋害被保险人以获取保险金的邪念,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危害他人生命或者身体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犯罪人不应当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则,这在民法上的后果即为导致其受益权的丧失,同时这种行为本身也已证明该人不得取得这项权利。   被保险人的父亲是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被杀害,其精神上受到伤害,也是受害者,应当享有保险金受益权。

8,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简介: 1. 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 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 补偿原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应该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学了忘了,我记得好像是这4个的~

一、四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不适合于人身保险。 因为在保险法中(旧68条,新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从这一规定看出,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或者将来可能从何处获得无论多少的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并且无权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者求偿。

1可保利益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近因原则4补偿原则5权益转让原则6分摊原则

9,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参考资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观存在的利益。 3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 (2) 委托保管权。 (3) 抵押权。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与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 、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 、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 , 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 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 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 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 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 、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 、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 ( 五 )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 、定值保险 2 、重置价值保险 3 、人寿保险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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