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金是什么

法律分析: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律依据:《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国家助学金是什么

2,国家助学金是什么意思

一、申请对象1、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2、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不含定向生、MBA、MEM、国防生等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3、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5、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二、资助标准1、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需要再重申一点的就是,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文件,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其中中央高校博士生从每人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即每生每月提高25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3、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三、预算下达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2、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3、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4、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5、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四、发放、管理与监督1、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学校将在新生开学一个月内认定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并在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按照10个月发放,其中2月和8月不发放。研究生助学金通过学校财务处和银行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研究生账号有变更的同学需要带身份证和新银行卡号到学校财务处办理。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4、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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