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工资改革

工资改革属于单位制度范畴,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是有效的。 如果对制度有异议,只能在改制度损害自己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单位,不能直接以制度违法为由起诉单位。
符合 ,对 、使符合劳动法的 、

劳动法工资改革

2,什么叫薪酬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日前,4部门联手出台的一份指导意见,为一直备受关注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定了调: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这份指导意见,公立医院被允许冲破事业单位薪酬总额的“天花板”,医疗服务收入节余被允许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辛勤付出的医务人员可望获得体面而有尊严的收入。一直以来,受制于事业单位属性的约束,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设计难以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成了“画饼”,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得到激发。如今,这份振奋人心的顶层设计,让优待医生的梦想即将照进现实。然而,要顺利将薪酬制度改革的“设计图”转化为“施工图”,还需要先行先试者们集思广益、大胆实践,探明改革路径的最后一公里。应当说,和其他各项改革相比,薪酬制度改革是一项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关部门在决策时也始终较为谨慎。这项改革不仅和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同时又具备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因此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此外,由于我国各地区医疗服务发展水平严重不均衡,医学专业人才的城乡、区域分布差异较大,实施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条件参差不齐,因此,对于医务人员的薪酬“蛋糕”能做多大、如何分割,不宜做出“一刀切”的限定,而是要鼓励不同区域的试点城市大胆而审慎地加以探索,既要依照顶层的谋篇布局来细化改革措施,也要因地制宜地拿出本土化的改革方案,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未来的薪酬制度改革将使医务人员,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薪酬水平稳步提升,但这并不是一场皆大欢喜的增量改革,而是要“腾笼换鸟”,改变收入结构和激励方式,使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更好体现,能够心无旁骛地将患者最大利益当作唯一驱动力,重建医患间至关重要的互信关系。因此,薪酬制度改革要想打破僵局,就必须敢于触碰难点,并在保证医务人员得到合理薪酬的同时,更加理直气壮地加强对医院和医生行为的监管。可以预见,在获得了价值肯定和正向激励之后,会有更多优质人才走进医生队伍,医生群体也将不再会被“小利”诱惑而降低道德底线,甚至触碰法律红线,医疗行业自律的力量也会更加凸显,医患双赢的结果终将出现

什么叫薪酬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3,国营企业八级工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级工资如何套改岗位技能工资

教师职称已经令广大教师们深恶痛权,严重制约了老师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因此教师职称要改革,就要大刀阔斧的改,从职称评审机制到职称工资制度都要改。 一、职称评审机制需要改革的问题1、职称评审“限额制”让占全体教师94%左右的老师都无法评上高级职称,这实在断了教师职业的活力和未来。因为老师即使再努力,教学成绩再突出,但注定绝大部分老师评聘高级职称是无望的。因为名额太少,因此注定了高级职称的争夺只能是少数有权有势,有关系有后门的少数人的盛宴,是滋生腐败的根源。高级职称名额少得可怜,中级职称人员大量堆积,这让普通一线教师穷其一生连个中级职称也有可能评不了。中级职称是个什么概况?全国80%的中小学教师只有过了中级职称才能拿到过4000的工资待遇,但如果连中级职称都过不了,那么就意味这辈子到退休也过不了4000元的工资水平了。这让老师如何能心甘?这让这份职业如何能养家糊口?这让教育业如何能吸引优秀人才?2、职称评审制度的不公开,不透明评审流程,被送审的所有老师的材料全部上交评审部门,然而该部门人员怎样给老师们打分,怎样判断谁够评聘资格,谁不够?直到评聘结果出来全都是不透明的,没有人知道自己为什么没被评上,而另一个人为什么被评上。这样一来,这个环节又是滋生腐败的一条利益链。3、职称评聘条件与教学成绩关系不大,而与各种各样的证书有关,而证书掌握在当权人的手里,要想得到正常渠道早已被不正常渠道所堵死,而且无论是优质课证书也好,论文论著也好,全部成了权钱交易的结果。这一系列腐败现象真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二、职称工资制度使教师同工不同酬,即使同年同月同等条件进入同一学校的老师们,因为职称评聘等级的不同而工资待遇相差巨大。而且每次涨工资,都以职称高低为标准,职称高的涨的工资就多,职称低的涨的就少,甚至有些地区连取暖费和节日福利都和职称挂钩,致使差距越来越大。这严重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极大的打击了教师们的工作热情。总之,职称不死,教育不兴,和职称相关的评审制度以及工资制度已将教育拖向了无底的深渊,如果职称不能被取消的话,希望早日改革成比较公平的评审制度和工资制度。
教师职称已经令广大教师们深恶痛权,严重制约了老师们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因此教师职称要改革,就要大刀阔斧的改,从职称评审机制到职称工资制度都要改。 一、职称评审机制需要改革的问题1、职称评审“限额制”让占全体教师94%左右的老师都无法评上高级职称,这实在断了教师职业的活力和未来。因为老师即使再努力,教学成绩再突出,但注定绝大部分老师评聘高级职称是无望的。因为名额太少,因此注定了高级职称的争夺只能是少数有权有势,有关系有后门的少数人的盛宴,是滋生腐败的根源。高级职称名额少得可怜,中级职称人员大量堆积,这让普通一线教师穷其一生连个中级职称也有可能评不了。中级职称是个什么概况?全国80%的中小学教师只有过了中级职称才能拿到过4000的工资待遇,但如果连中级职称都过不了,那么就意味这辈子到退休也过不了4000元的工资水平了。这让老师如何能心甘?这让这份职业如何能养家糊口?这让教育业如何能吸引优秀人才?2、职称评审制度的不公开,不透明评审流程,被送审的所有老师的材料全部上交评审部门,然而该部门人员怎样给老师们打分,怎样判断谁够评聘资格,谁不够?直到评聘结果出来全都是不透明的,没有人知道自己为什么没被评上,而另一个人为什么被评上。这样一来,这个环节又是滋生腐败的一条利益链。3、职称评聘条件与教学成绩关系不大,而与各种各样的证书有关,而证书掌握在当权人的手里,要想得到正常渠道早已被不正常渠道所堵死,而且无论是优质课证书也好,论文论著也好,全部成了权钱交易的结果。这一系列腐败现象真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二、职称工资制度使教师同工不同酬,即使同年同月同等条件进入同一学校的老师们,因为职称评聘等级的不同而工资待遇相差巨大。而且每次涨工资,都以职称高低为标准,职称高的涨的工资就多,职称低的涨的就少,甚至有些地区连取暖费和节日福利都和职称挂钩,致使差距越来越大。这严重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极大的打击了教师们的工作热情。总之,职称不死,教育不兴,和职称相关的评审制度以及工资制度已将教育拖向了无底的深渊,如果职称不能被取消的话,希望早日改革成比较公平的评审制度和工资制度。据题分析,国企目前对一线生产岗位的员工在日常世久对产品加工完成的产质量指标所发揮的作用中,如何来评定考核他所达到的专业技术级别与工资挂钩。因为改革开放已经几十年的今天,员工的工资从改革前的几十元,现已变化至月薪几千元上万元不等水平,形势已大变样。因本人离岗已多年了,所以尚不知目前的详情。但是分析认为,万变不离其宗,按员工日常在生产岗位所完成的产质量指标累计,经企业主管联席会同厂办、工会、科技、劳资、车间等部门不定期的考核及组织相关的劳动竞赛。按国家劳动部门所颁布的各类技术专业级别标准,当某人在日常生产表现中所起的积极作用,通过理论学习及实践应知应为的严格考核后,所能达到的技术级别。中大型国企某人达到三四级与五六级的技术专业水平,一般有企业自行组织应知应为的考核并报上级主管局或地区劳动部门备案发证,员工应得到相应级别的工资待遇。而题中的八级工已达技师级别,经学习理论知识与实践中的应用考核,必须以地区劳动部门考核审定颁证,获取国企相应级别工资,用现在的工资级别应相同于科研部门的中级工程师待遇,只不过该同志的岗位在生产一线,不仅自己要动手生产,按企业需要,另做些指导培训工作。換言之,国企有了八级工(技师)的工资待遇标准,以下达到不同技术级别一线岗位员工的工资待遇按企业考核标准,依次类推的套改也就不在话下了,应是顺理顺章的事。以上个人见解。

国营企业八级工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级工资如何套改岗位技能工资

4,工资突然变革

既然要离开了,也无所谓这一次变革了,估计对你的影响不会很大。 当然,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金额发放工资,而且,公司调整工资标准(如果是降低的话),你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公司单方变更合同,而非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这样你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最后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可以享受失业金。(如果是你个人辞职,你将得不到失业金) 如有帮助,请采纳
这个不行吧 按现行的发
工资本来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发放的。

5,如何深入了解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意义

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定位,一是整个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必须与事业单位、企业薪酬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统筹规划,不能割裂开来;三是要与公务员制度等其他方面改 革相配套。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公务员工资改革必须全国统一,因此要由国务院统一发布具体政策;而在我国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今天,企业薪 酬制度改革则只能采取分散决策的方式,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分别制定并发布具体政策,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贯彻实施。为 此,一方面,研究制定公务员工资改革政策者需要按中央一贯精神把握好此定位,注重此项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另一方面,社会上人们则不 要误认为国家提出研究公务员工资改革是单议此项不议其他,应减少误解和片面认识。
家人事部谏良就如何深入了解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意义,澄清一些在此问题上的片面认识,作了较全面的阐述一他说,首先称“公务员加薪”或“公务员涨工资”不准确。2001年两次加薪涉及的人数是40010多万人,而其中在职公务员只有500多万,加上其他党政机关人员也只有700万左右,不到加薪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叫“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

6,简述未来薪酬制度的改革取向

薪酬制度改革的未来取向1、重视按业绩、技能和知识付酬 它更加强调从公平付酬转化到按业绩、按技能、按知识付酬。这也是未来工资制度变革的趋势。 2、强调薪酬制度的开放性 —个开放的工资制度会产生多方面的良好的激励效果。(1)开放的薪酬制度,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2)开放的薪酬制度有利于员工参与管理。 (3)开放的薪酬制度有利于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3、讲求薪酬支付的艺术性(1)计时薪酬形式 (2)计效薪酬形式。 (3)业绩挂钩薪酬形式。 (4)利润挂钩薪酬形式。 4、关注员工的心理收入5、注重团队激励6、计算机在薪酬管理中更加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员工薪酬制度的管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应当重视对企业薪酬制度现状的综合分析,其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薪酬总额分析,通过企业的各种财务报表以及同行业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②企业各员工的薪酬分析,依据的是薪酬台账、当地标准生活费用、本企业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薪酬制度及规定等;③企业薪酬制度分析,依据企业的薪酬制度、奖励制度、职级制度和人事考核制度进行;④员工薪酬意识分析,常用的方法是问卷调查法和面谈法;⑤企业薪酬策略分析,依据的是企业战略规划、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企业财务支付能力、市场薪酬水平、企业的用工制度等。

7,国企工资改革有哪些突出特点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改革。《意见》重点围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本次改革主要特点包括:第一,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意见》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意见》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工资分配主体上,《意见》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做法进行了改革,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第二,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在工资与效益联动上,《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从而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既保证国有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和改革红利,又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第三,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意见》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引导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来源:人民网

8,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包括教师吗

包括教师,教师是属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只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都包括教师。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办发[1993]85、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退休的规定,结合民族区域政策,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退休费  1、 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计入退休费基数中的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  2、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构成分别计算。其中级别工资、职务工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机关工人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规定的比例计发,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分别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及坟发标准表(见表)  二、 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干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所授于的各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退休后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原基本工资部分按100%发给;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上表满35年以上档次比例计发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不实行退休、退职办法。其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不到国家规定退伍年龄,因病(非因工伤残)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续齐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规定计发基数的40%(50%)计发退职生活费。  五、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其提供退休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六、 职工退休、退职后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知龄贴及参加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副贴、地差;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补贴均按100%发给。  七、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凡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其各种津、补贴按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九、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治区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计发办法、标准及退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9,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将如何改革

人社部提出了2015年工资调整方案。  此次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改变了制度模式。原来的制度模式是单位保障,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则变成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缴费,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的状况就被分散掉了,成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二,改变了待遇确定机制,即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如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在同一个十年段内是无区别的,如21年和29年、31年和34年没有区别。改革后,这个机制变为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体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改革后待遇水平究竟是高还是低,每个人要按照文件规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计算。从政策设计上看,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即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即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在职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现时收入也不会减少。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办发[1993]85、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退休的规定,结合民族区域政策,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退休费  1、 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计入退休费基数中的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  2、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构成分别计算。其中级别工资、职务工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机关工人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规定的比例计发,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分别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及坟发标准表(见表)  二、 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干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所授于的各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退休后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原基本工资部分按100%发给;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上表满35年以上档次比例计发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不实行退休、退职办法。其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不到国家规定退伍年龄,因病(非因工伤残)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续齐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规定计发基数的40%(50%)计发退职生活费。  五、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其提供退休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六、 职工退休、退职后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知龄贴及参加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副贴、地差;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补贴均按100%发给。  七、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凡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其各种津、补贴按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九、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治区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计发办法、标准及退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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