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

文件、代课。按任教年限X20元每月补助,现不在任,且没有养老保险的,年龄在60周岁,2002年以前担任过民师

安徽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

2,原民办教师补贴不按时发放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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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补贴不按时发放怎么办

3,2020年原民办教师补贴能涨吗

谢谢邀请!只查询到以下资料。《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碾政〔2017〕71号青海省2017.1.1 三、政策措施(一)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在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alsjs发放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及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字【2017】12号 河北省青县各镇(乡、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根据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文件精神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现有教龄补助标准提高30%。教龄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同时,建立起教龄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二、现有我省户籍,其原户籍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继续享受我省教龄补助政策,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不予接收办理教龄补助;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我县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冀政办函【2012】37号和冀教人【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要求予以解决。由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发放。三、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经于2017年2月28日截止,逾期将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外省户籍和原在外省任教的,认定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请现为天津户籍,原在我县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见此公告后速与原任教单位所在乡镇学区联系,确认身份和教龄。青县教育局青县财政局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15日alsjs《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岳财预〔2016〕33号湖南省岳阳市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按照上述政策,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6〕46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区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此次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湘财预〔2015〕63号文件下达的原标准补助资金,也包括此次提标新增补助资金。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目标人群数量、总人口规模、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分配,列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统筹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今后,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资金需求变化的,由市县自主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alsjs《关于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教【2016】2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广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和《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决定对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为进一步加大对上述群体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对上述群体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放映年限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放映年限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alsjs《关于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的自查报告》句容2016接镇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镇教督〔2016〕11号《关于做好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市十分重视,督导室要求教育局督导科会同监察室、人事科、规财科等科室相关同志,对近年来我市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对于农村原民办教师,我市按照苏教人 [2013]11号《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发放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关于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句政办发〔2013〕118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原民办教师自2012年9月开始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措解决。目前,这部分已经享受生活补贴的民师群体,对省、市文件中提到的“今后,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同类退休人员待遇的提高逐步提高”颇为不满,认为自2012年以来,退休教师工资已经进行过调整,而他们的晋升机制没有得到落实,部份骨干分子已经重新走上了信访之路,未来趋势不容乐观。据统计,我市1983年除辞退了民办教师245人外,还一并辞退了代课教师553人、赤脚教师97人。在解决了原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后,60年代下放人员、曾经的代课教师、赤脚教师、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等人群逐步聚集、抱团,信访接待明显增加,尤其在2015年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实施人事代理期间,一些已经退休、临近退休、被辞退的非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对人事代理制度表示质疑,曾引发群访事件。对以上几种人员,我市的处理办法是:1.对于60年代下放人员,我们按照苏民城字(81)第20号、苏财行(81)96号、苏劳办(1981)13号《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简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解释,但这部分老同志始终认为年轻时为教师事业做过贡献,现在年老了没有生活保障,教育系统需要对其负责。有关信访事项始终不断,无法终结。2.对于赤脚教师和代课教师,我们一直按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关于印发<被辞退代课人员信访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中的口径进行答复。其主要精神是:我省2004年出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需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时间之前被辞退的代课人员,当时国家和省尚未出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保政策,相关劳动报酬已在用工过程中给付。此类人员在了解到被辞民师能享受生活补助,而赤脚教师和代课教师无法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表示严重不满,信访人员不断增多,部分人员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但仍不断缠防。对于这部分群体,我们只能耐心做好解释,尚未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上级部门尚未出台政策依据。二是代课等人员情况较原民办教师更为复杂,他们当时的代课工作都是由当时的学校、生产队、大队等负责人安排的,目前根本无档可查,教育部门无法独立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在接访过程中,这类人员提出应按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有关待遇,但我市从未收到过省、市对此文的转发。3.对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我们根据镇江市《关于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教发〔2014〕9号)文件精神出台了《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句政办〔2015〕4号),自2015年1月16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同时参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关于印发<被辞退代课人员信访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精神,对所有2014年2月1日以后曾在岗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直至满足养老保险缴足15年,医疗保险缴足25年的条件,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到养老金待遇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尽管如此,仍有一批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不断向各级各类部门上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诉求: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幼儿教师认为,从2004年2月1日开始缴纳保险,不符合国家《劳动法》精神,要从1995年开始补缴。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要从工作之日起补缴,工作多少年就要补缴多少年的养老保险。由于大部分教师缴费年限仅仅满足最低缴费15年(少部分教师在2004年曾有部分年限的前补)的要求,直接导致养老金待遇较低,每月最低的不到六百元,无法保障退休后的家庭生活。alsjs②2004年2月1日之前因乡镇区划调整或撤班并点等原因被辞退回家的幼儿教师,也要求补缴保费,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③少部分幼儿教师被辞退时没有享受到一次性赔偿,现在要求赔偿,并要求补缴保费,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以上诉求,我们目前也是参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进行答复,但收效甚微,信访依旧。对于此类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是否可以归类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值得商榷。这类人员按照2014年2月1日这个时间点划分,之前辞退的人员一般都已进行过一次性补偿,之后退休的人员已经有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和赤脚教师、代课人员至今没有任何待遇相比,情况不同。自2013年83被辞民师发放生活补贴以来,总体感觉信访队伍有不断壮大的趋势,各种不同诉求的人群频繁上访,也直接影响到现在的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群体,正在或曾经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临时工群体,部分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农转非家属群体等。由于历史原因,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衡量,这些人员的用工手续是不够规范的,今后,极易成为新生的上访人群。目前,由于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的老化和各类学科的结构性缺编,不仅一些农村边远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缺乏教师,一些城区学校、幼儿园,也由于生源较多,师生配比不合理而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现象。为保障学校教学的正常秩序,一些学校只有聘请临时代课教师。据统计,每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都需聘请60名左右的代课教师,对此类人员,我们要求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在聘用代课教师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缴纳社会保险,杜绝后患,防止矛盾纠纷发生。对于其他社会化用工人员,我们也要求各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对已经产生的用工纠纷,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建议:1.明确态度,强化责任。从保障民生大计、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由省政府统一把握,认真研究各类人员的合理诉求,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各地各部门按照不同的责任分工加以落实。2.对不符合现行政策的不合理诉求,统一出台答复口径予以解释,以便各地在接访和稳控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3. 各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责任主体,信访局、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能,依法行事。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稳控大局,保证社会秩序的健康和稳定。alsjs《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四、工作年限的计算(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五、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4。alsjs(二)乡镇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5),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三)县区审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四)地市复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附件6、7)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附件8)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六、有关事项(一)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二)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2、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3、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5、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6、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三)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四)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七、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alsjs(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alsjs(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四)严格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五)做好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名册表等要有序组卷(附件1),装订存档。请各地于9月20日前确定自查工作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和联系人(附件10)并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政教督函〔2016〕13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教育[2016]127号);《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7〕4号;粤教师【2016】11号、粤教师【2017】6号;《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alsjs
谢谢邀请!只查询到以下资料。《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碾政〔2017〕71号青海省2017.1.1 三、政策措施(一)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在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alsjs发放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及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字【2017】12号 河北省青县各镇(乡、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根据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文件精神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现有教龄补助标准提高30%。教龄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同时,建立起教龄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二、现有我省户籍,其原户籍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继续享受我省教龄补助政策,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不予接收办理教龄补助;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我县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冀政办函【2012】37号和冀教人【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要求予以解决。由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发放。三、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经于2017年2月28日截止,逾期将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外省户籍和原在外省任教的,认定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请现为天津户籍,原在我县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见此公告后速与原任教单位所在乡镇学区联系,确认身份和教龄。青县教育局青县财政局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15日alsjs《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岳财预〔2016〕33号湖南省岳阳市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按照上述政策,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6〕46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区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此次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湘财预〔2015〕63号文件下达的原标准补助资金,也包括此次提标新增补助资金。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目标人群数量、总人口规模、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分配,列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统筹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今后,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资金需求变化的,由市县自主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alsjs《关于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教【2016】2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广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和《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决定对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为进一步加大对上述群体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对上述群体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放映年限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放映年限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alsjs《关于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的自查报告》句容2016接镇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镇教督〔2016〕11号《关于做好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市十分重视,督导室要求教育局督导科会同监察室、人事科、规财科等科室相关同志,对近年来我市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对于农村原民办教师,我市按照苏教人 [2013]11号《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发放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关于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句政办发〔2013〕118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原民办教师自2012年9月开始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措解决。目前,这部分已经享受生活补贴的民师群体,对省、市文件中提到的“今后,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同类退休人员待遇的提高逐步提高”颇为不满,认为自2012年以来,退休教师工资已经进行过调整,而他们的晋升机制没有得到落实,部份骨干分子已经重新走上了信访之路,未来趋势不容乐观。据统计,我市1983年除辞退了民办教师245人外,还一并辞退了代课教师553人、赤脚教师97人。在解决了原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后,60年代下放人员、曾经的代课教师、赤脚教师、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等人群逐步聚集、抱团,信访接待明显增加,尤其在2015年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实施人事代理期间,一些已经退休、临近退休、被辞退的非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对人事代理制度表示质疑,曾引发群访事件。对以上几种人员,我市的处理办法是:1.对于60年代下放人员,我们按照苏民城字(81)第20号、苏财行(81)96号、苏劳办(1981)13号《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简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解释,但这部分老同志始终认为年轻时为教师事业做过贡献,现在年老了没有生活保障,教育系统需要对其负责。有关信访事项始终不断,无法终结。2.对于赤脚教师和代课教师,我们一直按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关于印发<被辞退代课人员信访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中的口径进行答复。其主要精神是:我省2004年出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需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时间之前被辞退的代课人员,当时国家和省尚未出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保政策,相关劳动报酬已在用工过程中给付。此类人员在了解到被辞民师能享受生活补助,而赤脚教师和代课教师无法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表示严重不满,信访人员不断增多,部分人员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但仍不断缠防。对于这部分群体,我们只能耐心做好解释,尚未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上级部门尚未出台政策依据。二是代课等人员情况较原民办教师更为复杂,他们当时的代课工作都是由当时的学校、生产队、大队等负责人安排的,目前根本无档可查,教育部门无法独立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在接访过程中,这类人员提出应按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有关待遇,但我市从未收到过省、市对此文的转发。3.对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我们根据镇江市《关于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教发〔2014〕9号)文件精神出台了《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句政办〔2015〕4号),自2015年1月16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同时参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关于印发<被辞退代课人员信访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精神,对所有2014年2月1日以后曾在岗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直至满足养老保险缴足15年,医疗保险缴足25年的条件,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到养老金待遇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尽管如此,仍有一批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不断向各级各类部门上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诉求: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幼儿教师认为,从2004年2月1日开始缴纳保险,不符合国家《劳动法》精神,要从1995年开始补缴。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要从工作之日起补缴,工作多少年就要补缴多少年的养老保险。由于大部分教师缴费年限仅仅满足最低缴费15年(少部分教师在2004年曾有部分年限的前补)的要求,直接导致养老金待遇较低,每月最低的不到六百元,无法保障退休后的家庭生活。alsjs②2004年2月1日之前因乡镇区划调整或撤班并点等原因被辞退回家的幼儿教师,也要求补缴保费,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③少部分幼儿教师被辞退时没有享受到一次性赔偿,现在要求赔偿,并要求补缴保费,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以上诉求,我们目前也是参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进行答复,但收效甚微,信访依旧。对于此类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是否可以归类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值得商榷。这类人员按照2014年2月1日这个时间点划分,之前辞退的人员一般都已进行过一次性补偿,之后退休的人员已经有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和赤脚教师、代课人员至今没有任何待遇相比,情况不同。自2013年83被辞民师发放生活补贴以来,总体感觉信访队伍有不断壮大的趋势,各种不同诉求的人群频繁上访,也直接影响到现在的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群体,正在或曾经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临时工群体,部分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农转非家属群体等。由于历史原因,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衡量,这些人员的用工手续是不够规范的,今后,极易成为新生的上访人群。目前,由于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的老化和各类学科的结构性缺编,不仅一些农村边远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缺乏教师,一些城区学校、幼儿园,也由于生源较多,师生配比不合理而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现象。为保障学校教学的正常秩序,一些学校只有聘请临时代课教师。据统计,每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都需聘请60名左右的代课教师,对此类人员,我们要求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在聘用代课教师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缴纳社会保险,杜绝后患,防止矛盾纠纷发生。对于其他社会化用工人员,我们也要求各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对已经产生的用工纠纷,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建议:1.明确态度,强化责任。从保障民生大计、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由省政府统一把握,认真研究各类人员的合理诉求,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各地各部门按照不同的责任分工加以落实。2.对不符合现行政策的不合理诉求,统一出台答复口径予以解释,以便各地在接访和稳控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3. 各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责任主体,信访局、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能,依法行事。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稳控大局,保证社会秩序的健康和稳定。alsjs《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四、工作年限的计算(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五、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4。alsjs(二)乡镇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5),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三)县区审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四)地市复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附件6、7)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附件8)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六、有关事项(一)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二)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2、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3、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5、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6、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三)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四)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七、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alsjs(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alsjs(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四)严格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五)做好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名册表等要有序组卷(附件1),装订存档。请各地于9月20日前确定自查工作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和联系人(附件10)并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政教督函〔2016〕13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教育[2016]127号);《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7〕4号;粤教师【2016】11号、粤教师【2017】6号;《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alsjs感谢悟空和多位网友的邀请,很高兴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有些民办教师没有领到生活补助?第一,提问中说的“民办教师”,应该指的是官方文件中所说的“原民办教师”,即2000年民办教师作为整体退出教育舞台之前,曾经担任过民办教师,后因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辞退离职、未能转为正式公办教师的那部分人。第二,“有些民办教师没有领到生活补助”,说明还有些民办教师已经领到了生活补助。这就对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时间上是从本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已经开始发放,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的当然不可能发放。第三,关于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的标准和数额,全国没有统一划定,但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及消费水平,按个人实际任教时间长短,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山东省出台的原民办教师退养补助政策是:教龄满15年以上的,按1年教龄20元的标准,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教龄在14年及以下的,也按1年教龄20元的标准,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给。广东的发放标准是:教龄10~19年的每月700元,20~29年的每月800元,30年以上的每月900元。教龄1~9年的,按教龄长短发给一次性补助。其他省市1年教龄补助8元、10元、12元、20元的都有。而且,国家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原民办教师的退养生活补助。第四,为了落实好这项退养补助政策,前几年各地都对原民办教师的任教时间进行了具体核实登记,并作了公示。如果原民办教师在当时的登记核实和公示名单上,到了退休年龄后还没有领到生活补助,可以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咨询一下。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的,请耐心等待。我的回答还满意吗?如有疑问,请留言交流!
谢谢邀请!只查询到以下资料。《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碾政〔2017〕71号青海省2017.1.1 三、政策措施(一)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在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alsjs发放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及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字【2017】12号 河北省青县各镇(乡、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根据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文件精神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现有教龄补助标准提高30%。教龄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同时,建立起教龄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二、现有我省户籍,其原户籍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继续享受我省教龄补助政策,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不予接收办理教龄补助;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我县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原在我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未与我省达成互认的,按照冀政办函【2012】37号和冀教人【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要求予以解决。由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发放。三、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经于2017年2月28日截止,逾期将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外省户籍和原在外省任教的,认定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请现为天津户籍,原在我县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见此公告后速与原任教单位所在乡镇学区联系,确认身份和教龄。青县教育局青县财政局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15日alsjs《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岳财预〔2016〕33号湖南省岳阳市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按照上述政策,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6〕46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区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此次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湘财预〔2015〕63号文件下达的原标准补助资金,也包括此次提标新增补助资金。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目标人群数量、总人口规模、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分配,列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统筹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今后,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资金需求变化的,由市县自主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alsjs《关于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教【2016】2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广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和《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决定对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为进一步加大对上述群体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对上述群体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放映年限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放映年限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alsjs《关于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的自查报告》句容2016接镇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镇教督〔2016〕11号《关于做好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市十分重视,督导室要求教育局督导科会同监察室、人事科、规财科等科室相关同志,对近年来我市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对于农村原民办教师,我市按照苏教人 [2013]11号《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发放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关于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句政办发〔2013〕118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原民办教师自2012年9月开始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措解决。目前,这部分已经享受生活补贴的民师群体,对省、市文件中提到的“今后,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同类退休人员待遇的提高逐步提高”颇为不满,认为自2012年以来,退休教师工资已经进行过调整,而他们的晋升机制没有得到落实,部份骨干分子已经重新走上了信访之路,未来趋势不容乐观。据统计,我市1983年除辞退了民办教师245人外,还一并辞退了代课教师553人、赤脚教师97人。在解决了原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后,60年代下放人员、曾经的代课教师、赤脚教师、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等人群逐步聚集、抱团,信访接待明显增加,尤其在2015年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实施人事代理期间,一些已经退休、临近退休、被辞退的非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对人事代理制度表示质疑,曾引发群访事件。对以上几种人员,我市的处理办法是:1.对于60年代下放人员,我们按照苏民城字(81)第20号、苏财行(81)96号、苏劳办(1981)13号《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简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解释,但这部分老同志始终认为年轻时为教师事业做过贡献,现在年老了没有生活保障,教育系统需要对其负责。有关信访事项始终不断,无法终结。2.对于赤脚教师和代课教师,我们一直按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关于印发<被辞退代课人员信访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中的口径进行答复。其主要精神是:我省2004年出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需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时间之前被辞退的代课人员,当时国家和省尚未出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保政策,相关劳动报酬已在用工过程中给付。此类人员在了解到被辞民师能享受生活补助,而赤脚教师和代课教师无法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表示严重不满,信访人员不断增多,部分人员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但仍不断缠防。对于这部分群体,我们只能耐心做好解释,尚未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上级部门尚未出台政策依据。二是代课等人员情况较原民办教师更为复杂,他们当时的代课工作都是由当时的学校、生产队、大队等负责人安排的,目前根本无档可查,教育部门无法独立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在接访过程中,这类人员提出应按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有关待遇,但我市从未收到过省、市对此文的转发。3.对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我们根据镇江市《关于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教发〔2014〕9号)文件精神出台了《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句政办〔2015〕4号),自2015年1月16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同时参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关于印发<被辞退代课人员信访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精神,对所有2014年2月1日以后曾在岗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直至满足养老保险缴足15年,医疗保险缴足25年的条件,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到养老金待遇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尽管如此,仍有一批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不断向各级各类部门上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诉求: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幼儿教师认为,从2004年2月1日开始缴纳保险,不符合国家《劳动法》精神,要从1995年开始补缴。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要从工作之日起补缴,工作多少年就要补缴多少年的养老保险。由于大部分教师缴费年限仅仅满足最低缴费15年(少部分教师在2004年曾有部分年限的前补)的要求,直接导致养老金待遇较低,每月最低的不到六百元,无法保障退休后的家庭生活。alsjs②2004年2月1日之前因乡镇区划调整或撤班并点等原因被辞退回家的幼儿教师,也要求补缴保费,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③少部分幼儿教师被辞退时没有享受到一次性赔偿,现在要求赔偿,并要求补缴保费,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以上诉求,我们目前也是参照苏教人〔2014〕34号文件进行答复,但收效甚微,信访依旧。对于此类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是否可以归类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值得商榷。这类人员按照2014年2月1日这个时间点划分,之前辞退的人员一般都已进行过一次性补偿,之后退休的人员已经有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和赤脚教师、代课人员至今没有任何待遇相比,情况不同。自2013年83被辞民师发放生活补贴以来,总体感觉信访队伍有不断壮大的趋势,各种不同诉求的人群频繁上访,也直接影响到现在的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群体,正在或曾经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临时工群体,部分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农转非家属群体等。由于历史原因,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衡量,这些人员的用工手续是不够规范的,今后,极易成为新生的上访人群。目前,由于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的老化和各类学科的结构性缺编,不仅一些农村边远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缺乏教师,一些城区学校、幼儿园,也由于生源较多,师生配比不合理而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现象。为保障学校教学的正常秩序,一些学校只有聘请临时代课教师。据统计,每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都需聘请60名左右的代课教师,对此类人员,我们要求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在聘用代课教师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缴纳社会保险,杜绝后患,防止矛盾纠纷发生。对于其他社会化用工人员,我们也要求各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对已经产生的用工纠纷,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建议:1.明确态度,强化责任。从保障民生大计、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由省政府统一把握,认真研究各类人员的合理诉求,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各地各部门按照不同的责任分工加以落实。2.对不符合现行政策的不合理诉求,统一出台答复口径予以解释,以便各地在接访和稳控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3. 各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责任主体,信访局、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能,依法行事。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稳控大局,保证社会秩序的健康和稳定。alsjs《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四、工作年限的计算(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五、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4。alsjs(二)乡镇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5),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三)县区审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四)地市复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附件6、7)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附件8)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六、有关事项(一)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二)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2、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3、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5、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6、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三)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四)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七、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alsjs(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alsjs(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四)严格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五)做好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名册表等要有序组卷(附件1),装订存档。请各地于9月20日前确定自查工作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和联系人(附件10)并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政教督函〔2016〕13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教育[2016]127号);《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7〕4号;粤教师【2016】11号、粤教师【2017】6号;《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号)alsjs感谢悟空和多位网友的邀请,很高兴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有些民办教师没有领到生活补助?第一,提问中说的“民办教师”,应该指的是官方文件中所说的“原民办教师”,即2000年民办教师作为整体退出教育舞台之前,曾经担任过民办教师,后因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辞退离职、未能转为正式公办教师的那部分人。第二,“有些民办教师没有领到生活补助”,说明还有些民办教师已经领到了生活补助。这就对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时间上是从本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已经开始发放,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的当然不可能发放。第三,关于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的标准和数额,全国没有统一划定,但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及消费水平,按个人实际任教时间长短,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山东省出台的原民办教师退养补助政策是:教龄满15年以上的,按1年教龄20元的标准,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教龄在14年及以下的,也按1年教龄20元的标准,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给。广东的发放标准是:教龄10~19年的每月700元,20~29年的每月800元,30年以上的每月900元。教龄1~9年的,按教龄长短发给一次性补助。其他省市1年教龄补助8元、10元、12元、20元的都有。而且,国家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原民办教师的退养生活补助。第四,为了落实好这项退养补助政策,前几年各地都对原民办教师的任教时间进行了具体核实登记,并作了公示。如果原民办教师在当时的登记核实和公示名单上,到了退休年龄后还没有领到生活补助,可以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咨询一下。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的,请耐心等待。我的回答还满意吗?如有疑问,请留言交流!【一】首先,我要跟你说的是,不管到什么时候,民办教师也是教师 ,所以只要教职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工资工上调时肯定都有民办教师的,而且会有一章节或者是一个款项加以详细说明 ,这是毫无疑问的。2020年教职员工,包括民办教师的工资肯定涨。但是涨多少 ,在今年几月份涨。这就要看形势的发展。和中央政府整体调配平衡后的时间而言了。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疫情还没有彻底结束。教职员工涨工资的问题,我想是不会很快纳入议事日程的。也就是说,只要疫情一天没有结束。这个问题暂时就不会考虑。【二】问题是为什么要给教职员工包括民办教师长工资,其根据和理由是什么?(一)其实每年两会期间,人大和政协代表都有提案。为教职员工包括民办教师争取福利待遇,也包括工资待遇。所以说中央政府不会置之不理。但是什么人长什么人不长什么时间长长了多少。肯定有个预算和范围,同样,具体到民办教师这一块,什么样的民办教师符合条件?它的从教年限是如何计算的?都有待统一明文加以规定。(二)根据以往的经验,每一个行业当然包括民办教职员工在内,如果要上调工资的话,不管是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都提前有一个财政预算。为了这个预算要层层摸底。而且还会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文件,来确实保证所有人应该得到或者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工资待遇。之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地区政府颁发的《关于临川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吃空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类似这种清理和整顿,你也完全可以看成是为人只编制或者是增加相关单位福利待遇或调整工资的一个前奏。(三)从国家长远规划和发展来看,教育行业首当其中。所以说在未来的几年里,教育行业一定是一个高收入阶层。教职员工的包括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工资,也一定会有所改观。这是大势所趋 ,你根本就用不着去质疑。(四)自从2020年开始以来,无论是媒体还是网络 ,教职员工被殴打或者是攻击的事情屡有发生。特别是今年5月26日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一托管培训机构,班上的小女孩因为把钱弄丢了,带班女老师李佳便打电话给学生家长,并将情况跟该学生的母亲做了汇报,不排除两人在沟通的过程中,可能言语有点偏激,发生了口角上的冲突。于是,该学生的母亲就带上四五个人来到托管班,对李佳老师实施暴力行为。 这些人在同学们的眼皮子底下开始殴打带班老师李佳。其中一名男子还用膝盖按住老师的头和脖子,并控制住女老师的双手,然后有两名女子将老师的衣服、裙子撕开,与此同时女孩的母亲还用尖头皮鞋用力踢向女老师的裆部。无独有偶。今年1月2日,西安市一所高中,55岁的周老师,眼看着就要到退休的年龄了,却把命丢在了一部手机上。 原因其实很简单,17岁的学生李皓天,在晚自习期间玩手机,被值班的历史教员金老师发现后给没收了。随后,李皓天接连去找金老师两次手机想要回手机,但都因金老师不在,所以他返回了教室。 到了晚上21点50分左右,李皓天己经是第三次去金老师办公室啦。几分钟过后,同学们听到了从办公室传来的呼救声,大家发现和金老师同一办公室的周老师倒在了办公室门口。此外,2019年10月25日晚上,四川省仁寿县某中学,一名15岁的学生因为不满老师的日常管理,尾随老师走进教室后,用砖头在10秒之内,连续猛烈击打老师的后脑勺9次,在他把老师拍倒在地以后,还发疯一样扑上前去,恶恨恨地再补上几脚。 事后被名老师虽然没有危及生命,但是一直昏迷了20多天才苏醒过来。通过上述比较典型的事例,也说明了,在确保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和工资的基础之上。如何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个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尊严等,相关部门正在着手解决。由此我们也不难得出,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也是对他们自身利益和当前形势所需要的一种互补。【三】有媒体报导说,今4月30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有70名教职员工集体辞职。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负责人出面解释,这些人之所以集体辞职,是根据《临川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吃空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来执行的。 但是我以为这和民办教师的待遇以没相关政策也有着千经万缕的联系。(一)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扶持力度,关注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但是教师的收入偏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有人说,其他事业单位要等单位工资不也和老师工资差不多嘛,他们怎么就没有人辞职呢? 是工资体系都一样,不得不承认这里面有一个隐形福利或收入的问题,还有一些可能是我们看不到,正所谓既使你看破了,但也不能说破呀? 这就叫不是规矩的规矩吧 (二)教师队伍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类教师人数超过1700万人。一些民营或者是我们常说的贵族学校。挖墙角,抢师资,高薪和环境的诱惑,使一些教职工开始跳槽和流动。这也是常的。(三)我也听到,有的老师讲,幸福感不足。通过教职员工的流失,我们也看到有的老师,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家庭原因。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孩子需要照顾,以及青年教师对发展空间,和个人前途的想往和追求,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考验。 (四)除此以外,还有一个难以启齿的原因,去年12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一名高中女同学,因为在厕所吸烟,被班主任老师叫到办公室去写情况说明。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这孩子借口要去厕所,结果一走出办公室就跳楼了。事情发生以后,很快把这名老师推到了风口浪尖。质问,指责,还有老师心里的压力,让同事们从中似乎感觉到这碗饭还真不好端。或许这也是很多老师想跳槽的又一个诱因吧。 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感觉到,在目前的环境下,如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工资又没有任何优势的情况下。其从教人员的稳定性,健康性,纯洁性又从何说起呢?我们反对待遇挂帅,也不谈福利如何如何之类的废话,但是,如果连最其本的要求和待遇都得不到保证的话,我想,长此以往我们的教育工作很快会就陷入瓶颈。而不能们拨。【四】来让我的看一下,根据2015年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在册的小学教职员工为548.94万人,初中教职员工为397.63万人,高中教职员工为254.32万人,成人高中教职员工为4325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共有教职员工为110.18万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员工为236.93万人。我们把这七项合计在一起,全国从教人员就有5873万多人,当然这只是2015年的统计数字。我也在想, 既然大家普遍反映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偏低,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在从事教育行业呀,他们为什么不辞职呢?其实,很多老师他们对提高教师待遇充满了期望。就我本人感觉而言,现实生活中并非单单教师这个行业对自己的待遇不满意,十有八九的人都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不满意,但是那些平常抱怨自己待遇太低工作太辛苦的人,又有几个在发完牢骚之后立马离职或者跳槽?虽然抱怨工资低的老师大有人在,但很多老师心中还是充满着一种企盼 ,因为他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教师的待遇会越来越好,教师说不定真的能成为一种人人羡慕的职业。???? ??? ??? 我们也应该承认 ,教育这行业在某些地区明显的存在着职业吸引力不够,甚至很多地区还出现师资荒。目前,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它已经占据学前教育产业的六成以上。大家也充分认识到依靠民办教育去发展学前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在公办民办并举的过程中,民办学前教育的确起到了先锋和引领、以及创新的带头作用。不否认民办学前教育它具有办学理念先进、机制灵活、硬件设施较好等竞争优势,在整个学前教育事业中日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于它的引导和扶持应该何去何从,这也同样是值得我们再一次去深思的。

2020年原民办教师补贴能涨吗

4,关于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后期为民办教师我想问一

领了工资了,则属于落实了政策,不能再享受补助了,如果不领取工资当享受。
民办的

5,内蒙古民办教师补贴新政策

按工龄算,每年800元,比如代了5年民办,补贴4000元。
民办教师补贴什么时候下来

6,民办教师现在国家或者地方教育系统有什么补助政策

应该有补偿,金融界、各事业单位08年前参加工作的都转正了,没转正的都买段给了补偿,做教师的为什么没有一个好的合清理的说法。他们才是“孺子牛”,需要社会关爱的人。代课教师收入低,工作量大,工作环境差,付出和薪酬成反比,成绩再好,各种荣誉也不属于你。公办教师不出力还要得荣誉。所有的代课教师要向社会呼吁,向有关部门反映,给你们的青春要个说法,给你们的付出要个说法,不能说辞退就带着仅属于你的清贫回家。

7,原民办教师的补贴

据了解, 原被辞退的教师建议上当地教育局咨询,一般有一定的补贴的,在教改辞职的,补到2万多。但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教育局解释的为准。例如山东省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政策,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没有再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享受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补助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另外,对于其余经认证符合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政策,而没达到60周岁的,待满60周岁时再落实待遇。
最好不要相信这种要交钱的,而且还是交这么多,我是河北廊坊市的,我妈妈原来是民办教师,前几个月通知交材料,要求是下岗以后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还需要当年做教师的时候的材料和人员证明等。办理后到六十岁以后才按照工作年限每月给二十块的补助,比如说教龄10年每月给200。可能每个省的政策不一样,但是这个过程是肯定不需要你交钱的,一般这种就是骗子我觉得,先等等吧,市里会有通知下来的,多留意最近居委会或村委会的通知。。

8,请问现在的民办教师补助多少

手机尾号3200的观众曾经在陵川县秦家庄的乡办中学当过民办教师,工作了五六年之后就辞职了。现在听说国家对乡办教师有补贴,问能否享受这项补贴呢? 陵川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答复,目前我国没有对民办教师进行补贴的政策。从1986年至2003年期间,全国教育系统通过举办多次教师招聘会,将当时在岗的很多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对于当时没有转正的民办教师,如果已经工作了30年以上,可以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离岗退休申请,享受当地的退休养老待遇。当时陵川县在岗的民办教师已经全部办理了转正手续,现在陵川县已经没有民办教师了。但像您这种情况,属于自动脱岗,所以不能享受以上介绍的两种待遇。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政策,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没有再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享受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补助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另外,对于其余经认证符合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政策,而没达到60周岁的,待满60周岁时再落实待遇。

9,广东省原民办教师补助

1、补助对象   ①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②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组)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予以适当补助。   ④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芙蓉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地发放。   ⑤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2、补助政策和标准   ①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8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含8年)12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3、补助资金来源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省、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和25%;从事教育教学5年以下的,由市、区级财政各分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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