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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战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是各不相同的,不同级别、不同退役兵所获得补贴都不一样,最高可每年补贴7761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可获得1200元,所以具体标准还得去当地村委会询问。法律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是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第四条 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

参战补贴标准

2,参战人员补助10月1以后涨吗

民政部,财政部已下发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由现行320元提高到360元。

参战人员补助10月1以后涨吗

3,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 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认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是目前居住农村的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参战老兵退休待遇以及优惠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做了相关规定。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xx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从2007年8月1日起,统一城镇和农村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3360元、3240元、3120元。所需经费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负担1860元,其余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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