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其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目录、索引、链接中的内容如果侵犯他人权利,而服务商自身没有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其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目录、索引、链接中的内容如果侵犯他人权利,而服务商自身没有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我国当前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逻辑,权利人有权通知服务提供者移除可能侵权的内容,其确定责任的条件基本上就是对“红旗规则”的移植,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却不加删除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该规定的第7、8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间接侵权的前提是实施了帮助和教唆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但是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需要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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