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我想问我现在还有必要给计划生育罚款吗.孩子的户口我不想通过计划生育办.如果我不给他们钱一直拖 着他们行吗,他们会抓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违法生育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一般是省里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拒绝缴纳,相关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的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给与被执行人相关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你说的情况,到了法院执行的时候,也是有可能处以拘留的处罚的。  不给钱请问最后能到判刑的地步吗?  如果的确是你们没有支付能力,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况,应当是不够成犯罪的。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律师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户口可以等人口普查的时候进人口普查不需要罚款就能给小孩上户口不给钱他们会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法院会发放判决书如果你对判决书无疑义或10天内未回复示同无疑义,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一般法院会先上门调节,家庭确实有困难或无力偿还的罚款额可以降低不过法院经调查发现你们有能力罚款却不罚款的法院可以将你们夫妻拘留15日,且冻结一切银行帐户及个人所有财产(不包括房子他们无权拆房)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按照《人口法》的有关规定,你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因为,你的结婚证是在怀孕后办的,算计划外二胎,至于1.2万可能是按你们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计算出来的,所以你应该缴纳。 至于孩子上户口问题,和交钱是两码事,你可以给孩子上户口,但社会抚养费还是应该交的,可以分期付,至于抓人、判刑到不至于。 还有我看了,曹律师回答的比较具体。也非常正确,可以采纳。

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2,违反计划生育三胎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违反计划生育三胎处罚规则: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反计划生育三胎处罚条例

3,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将广州市标准提供给您作参考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已达到晚育年龄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二年;(二)已达到法定婚龄而未到晚育年龄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三至四年;(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五年。以上非婚生育人员的产假作事假处理,入院一切费用自理。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生育规定,但未申领生育指标先怀孕或未领《生育证》生育的,由户口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女方未到晚育年龄,婚前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不属婚前怀孕的,处以从怀孕之日起至晚育年龄止每月一百元的罚款;(二)女方已到晚育年龄怀孕的,处以怀孕之日起至批准生育指标之日止每月五十元罚款;(三)不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加倍处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以从怀孕之日起至批准生育指标之日止每月二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除按《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外,夫妻双方从处理之日起五年内不能提薪、不能从下级单位调到上级单位。对计划外生育的农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五年至七年内不分红利或取消股东资格等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在拆迁期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拆迁户,回迁单位凭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取消原安置计划,另行安排。第四十五条 空挂户口的育龄妇女无特殊原因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来见面的,由街道办事处按每缺一次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第四十六条 节育对象逾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部门可没收其节育保证金,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促使其落实。第四十七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以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为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以每个子女二千元的罚款,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四十八条 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吊销个体行医执照:(一)对没有《生育证》而给予保胎、产检的,每例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二)对没有《生育证》而给予收院待产、接生的,每例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三)不按要求发给出生证的,每例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以上罚款全部用于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第四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以下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例》的生育规定,按规定程序申请生育指标的夫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发《生育证》的,每例罚款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二)在为育龄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每例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第五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决定时,应填写规范的法律文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应有送达回证。并向当事人申明其复议、起诉的权利和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决定不服或对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生育申请批复意见不服或认为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逾期不发给《生育证》、《优待证》的,可从收到征收、罚款决定、生育申请批复意见或逾期发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或罚款决定的,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的机关可在生效之日起,按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4,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楼上两位的说法不全面。我的回答是不一定,要看什么情况!下面我给你举个例子 有的夫妇不在同一个省份,女方所在的A省计生处罚标准很低,就想在女方所在的A省把社会抚养费缴纳了,然后拿着女方所在省份的罚款票据到男方所在的B省户籍地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一是当地政府都有保护主义,你不在当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当地的...派出所不认女方A省的罚款票据,而男方B省的生部门也完全可以以社会抚养费费没有征收到位而进行再次的处罚!!例如男方B省的处罚标准是30000元,女方A省处罚的标准是10000元,那么男方B省的计生部门可以再让他们夫妇缴纳20000元得社会扶养费,因为没有征收到位,重新征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我的回答是不一定。回答完毕!有疑问请继续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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