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志颖如何回应PS照片发微博被判赔345万

10月18日下午,艺人林志颖对“PS照片发微博被判侵权”一事通过微博公开致歉称,将遵照法院判决,积极履行置顶72小时致歉及相关赔付责任。此前,林志颖因将他人的获奖摄影作品修改后发在自己微博,被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该幅涉案作品由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年拍摄完成,曾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一条图文,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构成侵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相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10月18日,林志颖在微博上致歉称,未对该判决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林志颖表示,就2013年8月25日在本微博公开发布的配图侵犯朱庆福先生摄影作品《中华男儿》著作权一事公开致歉,针对此事件给朱庆福先生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本人亦将遵照法院判决积极履行置顶72小时致歉及相关赔付责任。身为一名演艺人员,更需谨言慎行,并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诚望大家以此为戒,共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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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庆福摩托车有限公司怎么

简介:广州庆福摩复托车有限公制司成立于2005年08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法定代表人:朱添河成立时间:2005-08-26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4012200001477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岭南村355省道边(原广州市新动力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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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然现在爆出视觉中国很多图片都没有版权那它之前的官司是怎么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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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志颖微博P图被判赔了多少

2013年,艺人林志颖将一张摄影师朱庆福的作品,“P”过之后发在了自己的官方微博中。此举引来了一场侵权官司——朱庆福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余万元。尽管林志颖事后在微博道歉,但官司并未就此了结。新京报记者了解到,9月8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其赔偿朱庆福各项损失共计34.5万元,同时要求林志颖持续72小时发布声明向朱庆福道歉。林志颖微博发《中华男儿》P图遭起诉台湾艺人林志颖2013年为庆祝粉丝突破2100万,发布了一张自己光头的图片摄影师朱庆福发现,该照片是篡改的自己摄影作品《中华男儿》,于是提起了维权诉讼。林志颖的微博配图是篡改自己的作品,并将原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林志颖微博道歉并称尊重知识产权2017年8月25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对于朱庆福的起诉,林志颖答辩称,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代理人表示,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在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非林志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原发,林志颖只是认为,图片很有意思于是将其转载到微博中。林志颖转发的微博评论中,没有使朱庆福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朱庆福也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微梦公司答辩称,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微梦公司事后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接到起诉状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林志颖构成侵权赔偿30余万9月8日,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朱庆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了涉案微博配图,经比对,涉案微博配图较涉案作品在图片四周进行了裁剪,并将涉案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法院认定,林志颖的如下行为构成侵权: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进而向其他第三方媒体进一步扩散开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显示,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朱庆福关于要求林志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林志颖因侵犯朱庆福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应向朱庆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和方式应当与其具体侵权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相适应。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本案诉讼前,朱庆福并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证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法律义务,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对朱庆福起诉新浪微博的诉请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宣判结束后,记者联系到林志颖的代理人、星权律师事务所朱晓磊律师。朱律师代表林志颖,对记者表达了对案件结果的看法:首先,林志颖表示尊重司法裁判;其次,针对该案件,林志颖表示,已于今年2月16日,在其个人微博通过向权利人(朱庆福老师)公开致歉的方式作过表达(该致歉内容至今在线)。至于是否上诉,朱律师表示,目前正在等林志颖的决定。但判决中认定“林志颖自行修改了涉案作品”,与林志颖在致歉函中表述的“涉案作品系从网络转载”的情况存在出入。公众人物需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微博上发布图片被起诉后,林志颖曾发微博对此事致歉并断开链接。道歉内容是:主审法官表示,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中态度较为诚恳,但道歉内容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林志颖在道歉声明中表示,涉案微博配图在其发布涉案微博前已“广泛流传”,但该种说法与本案认定事实不符。同时,法院对林志颖道歉的表达方式也未予认可,并提出,林志颖的道歉并未在微博显著位置持续地发表。法官认为,涉案作品知名度高、艺术价值高,作者朱庆福本人亦具有较高知名度,林志颖作为公众人物,本应在发布公开言论时,对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可能侵权,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林志颖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涉案微博配图经多次转发评论传播范围广,故林志颖应就其侵权行为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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