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婚再生育政策

有条件的可以再生一胎。
再婚不能在申请一胎原因可能是因为男方和女方在再婚前已各自有了健康有孩子,之所不能再申请。

再婚再生育政策

2,我国有规定再婚家庭二胎新政策吗

再婚婚家庭当然能够享受两孩政策。但问题是,由于你不懂得计生政策,因此估计你是不理解再婚再生育政策的。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如果你们符合那上面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向当地计生部门提起再生育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我国有规定再婚家庭二胎新政策吗

3,关于二婚生育的政策

如果再要一个孩子,就属于违法生育了。关于人口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妇可生育二胎的,有这么两种情况,一种是再婚夫妇一方生育,另一方未育的。再就是夫妇双方再婚前都有生育,但子女都随前夫前妻的,身边无孩的。你们两种情况都不符合,按规定,是无法审批二胎的。
于二胎,但是国家有政策规定一下情况可以生二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可以生二胎。其中就有,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在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

关于二婚生育的政策

4,再婚夫妻生育二胎政策

罚款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免费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3

5,再婚后二胎政策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就以上的情况,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如果是城市户口的好像不能要了你最好问问当地街道办。因为一个地方一个政策,计生这块还是比较混乱的。

6,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解答你的疑惑,告诉你正确答案。  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供畅垛堆艹瞪讹缺番画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再婚生育二胎政策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姻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风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禽兽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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