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按照《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对抢生的二孩怎么处罚

这个按照新的计划生育法不存在抢生一说,也不是由省一级计划生育条例裁定2015.12.27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 的。这之前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对抢生的二孩怎么处罚

3,安徽省计划生育新条例

1.对于符合二孩政策的,取消间隔期.2/对于双方再婚夫妇,离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准许再生育一个.但不适用于离婚夫妇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
违反计划生育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罚款是按当地年人均收入数倍征收的如果你不想自己去了解,你可以人口普查时,有关部门会上门或联系你人口普查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0时,时段(即工作时间)可以理解是从现在开始到11月前后,上门普查和复查时间是11月1日前后。

安徽省计划生育新条例

4,2016年新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再生育人群有哪些

经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你可自行对照以上条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5,安徽的户口两个人都是离过婚的结婚的时候各自都有一个小孩

不犯法。属于违反条例,需要交罚款。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你们各有一个孩子,不符合此规定。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好像是可以的吧,你去相关部门问问看不就可以了嘛
怎么会这样呢?等小孩生了出来才给你结婚证?你们那时结婚的时候到法定的年龄没有?如果没有的话也不应该等到生了孩子的时候才给吧。你的小孩可以办上户口。但是不知道他们判你的孩子是否未婚先育!

6,安徽产假国家规定2016剖腹产怎么休息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的优待。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 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下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 l 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l 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第一胎双胎的话,男方没有护理假。

7,新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

新《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1.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形式,确定了奖励发放渠道,为解决长久以来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3.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制度,将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上述规定,体现了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立法指导精神,是安徽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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