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英美国家很冥顽不灵,针插不入水泼不进,主流社会始终以此为傲,认定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最人性化的设置。连被“削权”的美国法官,都是最忠诚的拥护者。1980年前后,“美国律师协会”对全美6544名法官做过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有90%以上法官赞成陪审团机制。你说,美国佬和他们的法官们,都是脑子秀逗了吗?不管理论上还是现实中,恐怕还是得承认:“法律这么专业的事务,应该完全由专业人士去处理,甚至让法官独断专裁”,这种思路只是“很中国”而已。

再说句实话,那些动辄喷陪审团机制是“英美法系最大弊端,只会让律师钻漏洞”的批判者朋友,又确实多是不懂它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单以经验主义而论,道理都再浅显不过了:假设它真的这么low、如何不公正,为何西方人自罗马时代以来就有条不紊地运作了几千年?正因为行之有效,他们才坚持不放,从精英到大众也才会一致拥护。

我们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在美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团其实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姑且叫“大陪审团”,性质相当于人民群众组成的“检察院”,通常由案发地区选出23位公民组成,一般处理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他们的任务,是在法院立案之前,了解“公家”提供的人证与物证后,判断是否应该起诉。比如1998年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的丑闻事件,就是由23位随机的“陪审员瓜众”定出的起诉结果。

这种事情,在一般国家,都会陷入党派斗争、利益争夺、党同伐异的泥泞之中,甚至导致整个社会混乱与对立。可本来无关的陪审员群众却能依据事实、证据、常识、理性,做出超越性的判断——很多事情其实也不需要“专业”就能判断是非,从而让所有人没话可说,让事情顺利过渡。另外一直,就是最常见的“小陪审团”,一般处理常见的刑事或民事案件。

也是由案发地随机挑出12位公民,而任务则是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专业上的问题,比如人证、物证等干系,双方律师会通过唇枪舌战当场辩论清楚,主审法官也会提供法律知道,最终的判决则由这12名社会人士投票决定。这里面的特点,就是要凭借普通人的社会经历、基本逻辑、常识依据及公正本心,给出判断与结论。这些人,往往岁数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一、阅历有差,实际代表着“广泛性”。

这种机制,其核心目的,其实就是要避免“专业人员”得“过分专业”,只认法条死理不讲人情,同时让职业法官的公权力得到群众制约。陪审团一旦定出“是否有罪”的结果,多大的法官都是没法推翻的。至于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比如人证如何采集、证据是否有效、规则是否合理等等,都是由“公家”的专业人士事先给妥当排查了。这其实是一种分工明确的设置:陪审团成员认定事实问题,即“是否有罪”;而法官裁定法律问题,即“怎么量刑”,泾渭分明互不干扰,形成一种互动性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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