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能用车撞:无论是摩托车是轿车,可以开车追小偷,不能开车撞小偷。警察有专业的经验,为什么一直追,一直追,就是把小偷累趴下,然后瓮中捉鳖。我前两天在抖音上见过一个青年人帮助抓小偷,警察在后面追,小偷从年轻人身边跑过去,他突然一摔衣服,衣服蒙住了小偷的双眼,速度放慢了,警察上来捉住了小偷。

该不该追小偷?如何追?

该不该追小偷 该如何追?1.生命第一:如果一个弱女子在僻静处被偷或者被抢,又夜深无人,这个时候,脱离险境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不是追小偷,而是逃到安全地方,因此不要追。可以在安全后报警。2.在大街上被偷,周围有不少人,当然要追,边喊边追。3.不能用车撞:无论是摩托车还是轿车,可以开车追小偷,不能开车撞小偷。

警察追小偷,我伸脚绊倒小偷,小偷摔倒撞死了,我该怎么办?

小偷可恨,像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村子遇见小偷,当地村民都齐心协力都来抓他,在大家的围剿下,小偷还难逃脱。既然是有警察的地方,属于集镇或城市,这种地方大家管得比较少,但是也有部分人帮助警察抓小偷。我前两天在抖音上还见过一个青年人帮助抓小偷,警察在后面追,小偷从年轻人身边跑过去,他突然一摔衣服,衣服蒙住了小偷的双眼,速度放慢了,警察上来捉住了小偷。

(蒙住眼睛,逃不了)几年前,还是在抓“两抢”的时候。小偷们骑着摩托车,专门抢女士的包和手机,抢了开车逃跑,很难追上。那天,两个小偷抢了女士的包包,加速逃窜,恰好有一过路市民骑摩托车经过,他是一个热心和见义勇为的人,马上开始追赶,死死地咬着小偷不放,市民的车好速度快,马上超车拦截小偷,小偷着急了,在上坡一桥上车子摔倒了,一个小偷撞到桥栏杆当场死亡,这次追赶造成一死一伤。

市民虽然是好心,但造成了死亡事情,有重大过错。最后小偷家属把市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六十多万。当然,法庭没有支持小偷家属的全部要求,但也赔了不少。还记得失窃主人追偷鸡贼的故事吧!小偷把他家鸡抓走了,主人发现开始追赶,逃跑路上,小偷摔倒了,小偷家属也把鸡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四十多万。(极速奔跑不要伴脚)抓小偷是警察和反扒能手的责任,市民有协助的义务。

警察和反扒能手经过专业训练,他们有经验和体能,市民有配合警察抓小偷的义务,这点没有错,采用什么方式和措施,以及程度上要有分寸。警察抓小偷,是他的公务职责范围,出了事故,他是在执法。警察有专业的经验,为什么一直追,一直追,就是把小偷累趴下,然后瓮中捉鳖。他可以口头警告喊话,可以叫其他警察来迎面拦截,光天化日之下,小偷很难逃脱的。

伸脚绊倒小偷,导致他死亡,肯定有责任。协助执勤警察抓小偷,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小偷死亡,只是没有刑事责任,如果小偷是打死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像我上面提到的追偷鸡贼的主人,不是把他打死的,也不是推他摔倒的,甚至没有接触到他,所以这个失窃主人什么责任都没有,法庭也驳回小偷家属的上诉。骑车追赶抢劫小偷,使用了交通工具,拦截时致使小偷死亡,有重大过错,应该负部分责任。

(大家围住小偷,插翅难逃)这个案情与骑车追赶小偷一样,甚至还要严重,人在极速的奔跑中,重心不稳,你伸脚去绊,很容易摔倒,倒在马路上,其他身体部位着地,只是缺胳膊少腿的,受点伤而已,如果是头着地,死亡可能非常大,脑内出血死得很快。不追究你“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很幸运了,他是因为你伴脚间接死亡,你不出脚他就不会死。

要问怎么办?你准备赔钱吧!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见义勇为基金,争取少赔一点。普通市民遇到这样的事情,请注意几点:我们是协助警察抓获,有主动帮助的义务,比如喊几声“站住”,吆喝多人围住他,或者按住他的身体部位,这样一般不会造成死亡。不能使用棍棒器械,他们是小偷,不是刑事犯罪分子,没有对周围的人造成人身攻击,所以也不能对他使用过激手段。

钱包被偷,男子开车追赶致小偷受伤,算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这应当算是故意伤害。小偷偷钱包固然是不对的,但是男子开车追赶小偷致小偷受伤,这也是有一定过错的。首先,小偷偷东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由法律来制裁。涉嫌什么罪?就应当定什么罪。对于小偷的这种行为,作为失主完全可以报警,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其次,失主的钱包被偷,作为本能的反应,失主一定会追赶小偷的。

但是追赶小偷,应当以抓获小偷或要回钱包为目的。如果开车故意将小偷撞伤,那么这显然就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了。最后,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也就是说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已经结束了的不法侵害行为,再实行正当防卫就有点儿不妥了。小偷正在偷东西的时候是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这时候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依法按理:小偷应该承担所有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是不争的事实,甭管小偷是死是活,法院最终都会如此判定!一直以来,小偷都是一种被人唾弃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偷盗他人财物,给失主在精神和物质方面造成一定损失,一切涉案金额巨大的小偷,甚至能给失主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新刑法》修订中对盗窃罪的量刑上限改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的判处无期徒刑”!违法犯罪行为原本就是过着“刀尖舔血”的日子,毕竟“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谁曾想结局竟如此惨烈,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站在道德层面来评论,此案的小偷纯属“咎由自取”,即便是被大巴车“夺命”,也理应由他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失主追赶小偷属于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这是一种维权的行为和过程。

有人说:是因为失主的追逐才最终导致小偷被撞身亡的,其实这是一种误导,众所周知,任何事件的发生都离不开“前因”和“后果”,整件事情从始至终都是因为小偷的偷盗行为引起,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看来小偷确实没有悔改之意,如果在失主发现后丢下赃物跑路,也许就不会命丧黄泉了。大巴车司机和乘客最是无辜,大巴车司机的处理得当,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而乘客受伤则由小偷和公司共担责任再来说大巴车,和因车子紧急制动导致的乘客受伤事件。

作为汽车旅游从业者和社区法律援助义工,个人认为首先大巴车司机处并无违章违规,同时遇到紧急情况处理得当。因此大巴车司机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车祸的直接责任人也就是小偷,因为为受伤的乘客以及公交车的损伤负责。但是,乘客与公交公司又存在《合同义务》,因此民事赔偿的顺序应该是乘客向公交公司索赔医疗费用,而公交公司起诉小偷赔偿相应损失。

即便是小偷身亡家人不理,也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失主从头到尾都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毕竟没有小偷的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切都不会发生最后来说说失主,尽管这起事件中,失主出于维护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对小偷紧追不舍并无不妥。但毕竟追逐区域距交通状况复杂,极有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的可能,最终小偷在逃避追赶时,不慎撞车身亡,还波及到大巴车和车上乘客。

小偷因逃避受害者的追逐被其他车辆碾压身亡,责任该如何划分?

我认为主要责任应该在小偷。小偷不偷人家,就不会被别人追赶的,更不会被汽车轧死的。这件事情对于小偷来说,也可能是天意。但对于小偷家属来说,可能就无法接受了,他们一定会要求受害者或者车辆一方赔偿的。那么对于这样的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第一,小偷偷受害者的东西,受害者追赶小偷是一种正当的行为。无论小偷是因为什么死亡的?只要不是受害者故意打死或者撞死造成的,那么受害者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小偷死亡是因为被行驶的汽车碾压致死的,那么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既然是交通事故,那么就应当按交通事故的程序来处理,分清事故责任,然后才只能确定赔偿义务人。第三,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小偷忙不择路才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小偷肯定是有一定过错的。所以小偷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如果驾驶车辆的一方也违反交通规则,加上小偷急着找死这一过错,那么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

如何看待失主开车追小偷时撞伤小偷,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

公安机关的故意伤害罪立案有还是几个问题的,在刑法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我们来用刑法理论讨论一下①首先,小偷虽然已经盗窃得到了财物,但是他并没有形成对财物的稳定的,牢固的占有。②所以在占有关系上,虽然财物在小偷手上,其实失主由于一直在追赶,所以财物应当属于失主占有。③那么小偷的客观行为是逃跑,那么主观思想上就属于想把失主占有的财物改变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持续进行,那么当失主面对一个紧迫的,现实的,直接的不法侵害时,当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④至于他开车撞到小偷的行为,因果关系属于谁,首先要明白这件事的起因小偷的正在持续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他的在马路上的逃跑行为对他自己的生命危害非常大!没有他的逃跑就不会有车祸,这是引起与被引起的条件关系!⑤而失主的追赶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介入因素,那么按照我们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东西被偷了当然想要回来,所以介入因素一点也不异常,所以追赶的介入因素并没有改变小偷的逃跑行为对造成车祸事故的因果关系。

所以最终的车祸的造成应当归责于小偷自己的逃跑行为!⑥至于车主承认自己故意撞小偷,在刑诉法的归责内,我们不能轻信口供,有时候当事人在面临各种压力的情况下,会无奈的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也有可能是处于自己的良知误认为自己是故意!总之还要结合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害人称述等等,一定要这些证据形成了闭合的一个证据环,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认定为是故意犯罪,否则,只能认定为交通意外。

⑦根据社会一般常识,就算失主不追赶,小偷在马路上逃窜,也是很容易发生交通意外的。这次只是恰好发生在失主身上,也极有可能是交通意外而已,不能想当然的认定为是犯罪。虽然公安机关立案了,但是他们也要进行侦查工作,就@金宝每日说法 说的各个问题和证据做收集整理工作,好了以后再移送公诉机关,如果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觉得不够成犯罪的,有可能不予起诉。

如果觉得构成犯罪了,那么就会去法院提起公诉。也有可能是在这个阶段和嫌疑人谈好认罪认罚的程序,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相对应的,嫌疑人就成了被告人,那么嫌疑人请的律师就非常关键!法律的认识应该在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和良知范围内,如果认识和社会良知有偏差,就应该请一个水平比较高又有良知的法学家好好的解释,为什么失主不够成犯罪!。

甲偷东西被乙追赶,甲慌不择路被开车路过的丙给撞死了,乙和丙怎么担责?

一、乙是否对小偷甲承担责任?1、一般情况下,乙对小偷甲被撞死,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管乙是失主还是见义勇为者,都对小偷被撞死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乙是失主,自己丢失东西向小偷追赶,属于自力救济。如果不是失主,是见义勇为者,追赶小偷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道德所倡导的。所以,不管是失主还是见义勇为者,追赶小偷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失主追赶小偷,不存在专门让车撞死的想法,失主也不无法预料小偷往哪个方向逃窜,对出现的危险是失主无法预料到的,所以失主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追赶与小偷被撞死,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偷被撞死由他自己偷东西引起、与他逃跑有关、与慌不择路有关。案例: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张永焕骑摩托车与同向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倒地受伤,张永焕骑车逃逸。

恰巧目睹事发经过的朱振彪先开车后徒步追赶。追赶过程中,张永焕走上铁轨被火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日,张永焕家属向滦南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向朱振彪索赔60.98万元。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胡各庄法庭在作为一般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过程中,网络上随即爆发大范围舆情。2018年2月12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朱振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后又自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该判决结果赢得了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赞同。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上,如是评论唐山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准则,引领社会风尚。

”2、特殊情况:如果失主、见义勇为者在追赶小偷过程中,将小偷至于危险境地仍不放手,致使小偷被撞死的。如在高速行驶的车流中奔跑,在一般人看来十分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失主、见义勇为者就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在我们所有权利中,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我们不能因为取得财物或者让小偷受到惩罚,而不顾小偷的性命。

二、丙与小偷之间属于交通事故丙对小偷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还要由交警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1、如果认定丙对小偷的死亡,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但要坐牢判刑,还要承担对小偷的赔偿责任。2、如果丙负次要责任,需要对小偷的死承担部分责任。3、如果小偷负全部责任。丙只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要承担10%以下的无过错责任。

警察在抓强盗的时候,强盗跑到机动车道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车主要赔偿吗?

谢邀。第一,什么时候知道他是强盗的?如果警察在你车上你帮助警察履行公务,撞了由警察处理,如果不是这样,在你撞他的那一瞬间,是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必须负责。第二,什么时候铁和肉之间的事故,铁都要负责。因为人在车面前是弱势群体,你负责不是对强盗负责,而是对人的生命负责,珍惜生命,尊重生命,否则就会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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