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发配犯人到边关,衙役是不是也要同行押送?来回几千里衙役是不是也非常受罪?

犯人发配边关,来回一去数千里,在古代确实是一件十分受罪的事情,但即便如此,衙役们还是抢着去。无论是在影视剧还是在古代题材的文学作品中,经常会看到一个情节就是,犯人们因获罪,而被发配边关,这种刑罚,称之为“流放”。相对于直接处以极刑而言,流放就要好上不少,毕竟性命尚在,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不过这流放也并不好受。

古代流放犯人的地点,一边是偏远未开发的地区,唐朝时,一般以流放到岭南为主,而到了清朝,由于不少地方已经被开发,因此,大名鼎鼎的“宁古塔”就成了流放之地。无论是岭南,还是宁古塔,这些地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环境恶劣,还有一个就是,路途十分遥远。如唐朝时的岭南,是指如今广东、广西以及海南部分区域,而著名的宁古塔,则是现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这两个地方,都在地图的边沿区域。

包括一些其他的流放之地,如房陵(今湖北十堰)、黔州府(包含重庆、贵州、湖北、湖南等部分区域)等,在古代而言,都是路途遥远的所在。少则一两千里,多则几千里,如果算上来回,那这路途真的是一个恐怖的数字。不同于我们现代,古代没有太多的交通工具可供选择,即便是有马匹之类的,单作为犯人,肯定没这个待遇,因此,绝大多数犯人在被流放的时候,都要靠着两条腿,一路走向那几千里之外的受刑之地。

犯人们如此,那衙役们呢?是不是也要押送同行呢?答案是必须要去的。作为大小衙门最底层的“公务人员”,古代的衙役们是各种政令下达后,最终的执行者和落实者,依靠千千万万的衙役,朝廷和地方的种种举措,才能有效的实施。自然而言,在一个犯人被宣判为流放之后,陪着这名犯人上路的,就是衙门里的衙役。前文讲过,古代流放之地路途遥远,来回数千里那是常有的事情,同时,古代的各种设施较为落后,即便是有类似于驿站之类的中转之地,但那是给朝中大臣或者传递情报使用的,作为犯人和衙役,是不能住在这里的。

那一路上如何解决食宿问题,就成了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具体的做法很简答,那就是风餐露宿。也就是说,走到哪里就住在哪里,至于吃的,同样也是,能喝口热水,吃口热乎饭,在途中都不是随时随地能做到的。更多的,都是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无论是吃的,还是住的,亦或是路上花费的功夫,都是很难想象的事情,数千里的距离,在古代可真不是容易的事。

如此辛苦,那可不可以不去?不可以,押解犯人是朝廷公务,作为朝廷的“公务员”,违抗皇命,胆敢罢工,那就是自寻死路。因此,这份押解犯人的差事,但凡谁被指派上,那绝对是跑不了的,去也的去,不去也的去,由不得衙役自己。路途遥远,一路舟车劳顿,吃不好住不好睡不好,按理说,这种苦差事理应能躲就躲,但实际上,这种“苦差事”,很多衙役却挤破头的抢着去干,甚至为了争一个名额,还大打出手。

是不是很奇怪?但这背后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一句话,叫做无利不起早。要详细了解这其中缘故,还要从衙役这个古代特有的工种讲起。衙役,顾名思义,就是在衙门里的差役,说得更简单一点,就是在衙门里,供各级官员驱使奔走之差役隶卒的人员。既然被驱使奔走,那就说明,衙役是在衙门中地位最底下的人,事实上,以清朝的衙役为例,其来源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父子相承,父亲干这个,儿子日后同样干这个;另外一种,就是从市井民间临时招募,等公差结束后,该干嘛干嘛去。

因此,这些人的地位,自然不会高,清代的衙门里,对衙役有内外班之分,内班包括门子、侍役等,而外班,则有三班和仵作、粮差等。押送犯人的衙役,就是出自于三班之中,隶属外班。但不管是外班还是内班,这些人虽说在衙门内部有高低之分,但是皆为贱役,在当时,但凡稍微有点别的门路,都不会让家里的孩子去干衙役。所以,所招募上来的衙役,大多是一些市井中的无赖之徒,这些人尤其善于依仗官府之势,并与贪官恶吏相互勾结,为害乡里,在清朝中晚期,这种情况尤其常见。

同时,这些衙役的俸禄极低,比如清朝时期,衙役的年薪,只有三到十二两银子,算下来的话,每天也就几文钱的收入,这点钱,吃顿饭都勉强。俸禄不够吃的,这些衙役就会想方设法地从别的渠道增加收入,而这些渠道,那可就多了去了。最大的收入就是规费,规费的名堂更多,比如某地发生一桩杀人案件,从接到案件开始,到勘探现场,再到审结案件,衙役们可以向当事人收取的规费,能达到数万钱,如果遇到有钱的当事人,那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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