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1954年,浙江龙泉市的何女士,在一个小村子的山上,无意间发现了一件船型宝物。没过多久,何女士在山上挖到宝物的消息传了出去,村里有几位老人告诉何女士,这很有可能是一件文物,应该上交给国家,要不然是违法的。原本想把宝物留下来当嫁妆的何女士听到是违法的,连忙将宝物上交给了国家博物馆。最终这件宝物被证实了是一件宋代的民窑瓷器,是一件极其珍贵的文物。

文物部门为了表彰这个朴素的姑娘,非常大方的奖励给了她68元,这在当时可不是一个小数目,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两个月的工资。由此可见,挖到文物上交给国家是极其正确的做法,文物部门绝对不会亏待大家。最后再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自己挖出来的文物是否需要上交国家?

上交国家是必须的,即使不是您自己吧啦出来,是您家人吧啦出来,也得上交,看到人家吧啦,还有举报监督义务!天上悬吊、地下、水下、墙上、垛下、沟壑,凡是平时不见光的文物,您无心或有心把它吧啦出来,都属国家所有,得上交国库,可有心把它吧啦出来的,算盗取,盗取文物要入刑的,所以有事没事不得乱吧啦,吧啦完事得第一时间上报上交,否则就是文物犯罪,千万不得胡球吧啦、乱吧啦,吧啦不好得蹲监入狱!?赏臻阁说宝欢迎您!善待民间国宝,保护民间文物,倡议公益性无偿鉴宝,促进市场繁荣,弘扬华夏民族文化,寻找古艺术作品,丰富民间文化,提高时代艺术水平,助力经济稳健快速发展。

捡到狗头金,需要上交国家吗?上交国家有奖励吗?

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捡到一块 “狗头金”,这块“狗头金”重7.85公斤,是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对于这块“狗头金”的归属问题,曾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狗头金”谁捡到归谁。有律师表示:需要对牧民捡到的“狗头金”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相关律师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下就热闹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所有权到底归属呢?大部分人认为:牧民可以自行处理捡到的这块“狗头金”,用于收藏,或者出售改善生活条件。

不过网上的不同看法,却让捡到“狗头金”的牧民犯了难,一时间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你说卖了吧,万一违法就有点得不偿失了。那捡到的“狗头金”到底归谁所有呢?需不需要上交国家呢?其实,不光是在现代,古人要面对这个问题,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

也就是说在古代,如果“狗头金”是他人的土地上发现的,需要和土地产权人平分;如果发现的是古器、钟鼎等文物,则需要上交官府,不过官府需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国外,如果发现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权人的“宝藏”,并占有该“宝藏”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宝藏埋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例如,在美国阿肯色州西南部有一个名为“钻石坑”的国家公园,这个“钻石坑”国家公园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谁发现钻石谁就可以拥有”,而且还能够拥有一封官方开具的鉴定证书。

1924年,在“钻石坑”国家公园,有人发现了一颗重达40.23克拉的钻石,该钻石后来被命名为“山姆大叔”。 20世纪50年代,一位妇女又在这里发现了一颗重15.33克拉的钻石。除了“狗头金”归属权有争议,2012年还曾出现过一起“天价乌木案”。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一村民挖出了7根乌木,当时有专家估计这批乌木的价值500-700万。

同年7月,政府相关部门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奖励7万元。这批乌木的发现者不满意这一结果,起诉至法院。当时,这一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地关注,引起了激烈讨论。再来说说,新疆牧民发现“狗头金”这件事。面对网上的热议,当地官方给出回应:“叮嘱牧民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 “建议牧民对该疑似‘天然块金’进行鉴定,政府愿意提供鉴定相关服务” 。

农村河里发现乌木,听说必须要上交,不上交会怎样?上交了有什么奖励?

“纵有黄金满箱,不如乌木一方”,一直以来,乌木被当做“无价之宝”,素有“东方神木”、“植物木乃伊”等荣誉称号。关于乌木有两件事比较深刻,因为出现乌木的河道离我家不远,一个出现在江西修水县的河道里,另一个是在江西武宁县的河道里。修水县的乌木是在2013年9月村民花钱用挖掘机和推土机才挖出来,长度达到24米,直径1.5米,重量达到80吨,当时在国内都是很罕见的,曾有人说价值达数亿元。

2014年4月,在江西武宁县又出现了乌木,当时真的是万人空巷,很多外地人都赶到现场看4000多年前的乌木,那天正好下雨,人去的太多,镇上的雨鞋都卖光了,这两个地方发现的乌木虽然是村民发现的,但最终都上交了。农村河里发现乌木,听说必须要上交,不上交会怎样?上交了有什么奖励?对此微尘微视界认为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不值钱的归个人所有,值钱的需上交目前很多地方处理乌木的方式是,如果是值钱的,或者说个头比较大的,人们关注度比较高的,基本上是要上交的,如果是个人在河里发现小的,或者说没有利用价值的,跟普通树木一样的,那就归发现者所有,自己想怎么处理也没人干预。像江西修水、武宁之前发现的乌木,个头比较大,群众关注度高,年代久远,如果处置不当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为了防止很多人盲目去河里采挖,基本上是要上交的。

二、对于发现乌木的会有一定的奖励如果在当地的河道里发现了乌木,自己进行了上报,自己没有花钱请挖掘机之类的话,基本上会奖励500元外加一面锦旗。如果是自己花了很大的力气,又不少钱才弄出来的,那就需要看谈的情况了,像之前江西修水的那个乌木,最后谈好的价格是8万元,当时发现这个乌木的村民自己花钱请了挖掘机,折腾了两天一夜才挖出来,光在挖掘机上的开支就不小。

如果想要让发现者上交,那就得承担合理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还是会给予相信的赔偿的,给奖励时会考虑进去,乌木在很多地方都有出现,但你会发现各地给出的奖励差别很大,实际上这里面就牵扯到前期费用问题。三、不是所有的乌木都值钱,很多时候是有价无市很多人认为只要发现乌木,意味着就发财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是金丝楠木、红豆杉等,那毫无疑问是非常珍贵的,但如果是秋枫、青冈栎等普通的树种,其价值就大打折扣。

如果是一些比较珍贵的树种,做出来的工艺品价格会比较高,但如果是一些普通的,价格往往会低很多,很多时候是有价无市,看的人多买的人少,消费群体比较特殊。四、乌木归属问题和利用价值方面还有待完善这些年各地发现的乌木有不少,但很多时候归属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该给发现者,毕竟它不属于矿产资源,但也有人说属于隐蔽物,不明的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各有各的说法,属于法律的真空区。

实际上很多交上去的乌木,也成了烫手山芋,之前江西修水、武宁的乌木到现在也没有进行利用,不能加工不能外出展览,还得腾出地方,请人专门看管,一年下来开支也不小。总之,在农村河道里发现了乌木,为了避免给自己找麻烦,还是老老实实的上交,如果被发现私自变卖了,也会有办法追回的,弄不好自己还惹上麻烦,早点上交,还可以得到500元奖励和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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