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年,后继的亨利二世又发布了著名的《军事敕令》,规定国家军队由国王亲自征召,不再委托贵族代召,贵族也不得再豢养家族武装;还进行了司法改革,平民只要交够上诉费,就可以将案件从领主那里上诉到国王法庭去。至此,无论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大权独揽于国王一身,英格兰的王权登峰造极。此时英格兰国王的权力,已经大大超过了同时期的法兰西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然而,蛋糕就这么大,贵族们眼看自己的利益被王权鲸吞蚕食,能善罢甘休吗?2 《大宪章》的法治精神和议会制度在封建王朝,贵族才是国王和王权最危险也最持久的敌人,假如国王是“秦始皇”,还基本能hold住,但要换成是“秦二世”呢?1199年上台的英王约翰一世,就是一个草包集大成者,对外屡战屡败,丢光了欧洲大陆上的领地,成为声名狼藉的“失地王”,对内则横征暴敛,人心丧尽。

终于在1215年的6月,贵族们带领民众占领伦敦,强迫约翰签署了《大宪章》。简单来说,《大宪章》是一份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全文共63条,主要内容是对王权进行限制和说明,例如国王不得随意征税、国民享有政治协商权、国民有权反抗国王暴政、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处刑等等。显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很多条款的可行性还有待商榷,但是,《大宪章》确立了一个标榜史册的根本原则——“王在法下”,其意义之深远,怎么说都不为过。

在此我打个比方吧,这是英国法治观念的开始,依法治国,其根本是法在一切之上,而不是王大于法。比如我国的法家思想,实际上不是法治观念,而是人治观念。因为皇权大于一切,皇权大于法。这个原则的意义有多大呢?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老百姓去打官司。在法治社会,不管你告谁,哪怕是总统,只要你证据确凿,你有理,你就可以告赢,而法院可以宣判总统有罪。

在人治社会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方案就是法律,如果这个法律老百姓相信,那么社会就不会出现大的动乱,因为通过法律可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诉求,但是如果法律是人治,时间长了老百姓就不会相信你的法律,那么最终利益诉求只能通过造反来解决了。这也就是为什么英国自光荣革命以来500年社会没有发生过大动荡的根本原因,而我国基本300年的历史周期律一直没有走出来,这里面有很什么的借鉴意义。

除了法治精神以外, 另一块基石是议会制度。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在贵族们的压力下,召开了由12位内臣和12位男爵组成的联席会议,共商国是,史称“牛津议会”。会上通过了《牛津条例》,内容诸如限制国王的财产权,国王没收或分封土地都必须经议会批准,限制国王对外宣战的外交权等等,还有一项关键成果,就是确立了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

1265年,蒙特福特伯爵以国王的名义在伦敦召开议会,史称“西门议会”。这届议会跳出了以往贵族会议的窠臼,首次吸收了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有了国民议会的雏形,被认为是英国现代议会的起源。但是,和历史上任何反动势力都一样,王权会怎么甘心地放弃自己的权力么?答案是,显然不会。3 在大风暴之前,总是平静的蒙特福特伯爵就是在“西门议会”召开的当年,被国王军打败,死于乱军之中。

然而后继的国王们越来越发现,其实议会也是治理国家的一个有效工具,国王和贵族与其兵戎相见,倒不如通过不流血的议会来进行博弈。尤其是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借助议会的平台,修订颁布了大量成文法律,汇编为《成文法记录卷》。由此,爱德华一世被誉为是“英国的查士丁尼”,他治下的议会也被称为“模范议会”。

当然,这其中也不乏给王权喂补药的小动作,例如在《温切斯特法令》中,规定所有贵族均须接受国王法庭的质询,以裁定其职权和特权的合法性等等。但总体来说,“西门议会”之后的几百年,王权被限制且逐步收缩,议会逐渐由国王的咨议机构转变为国家的代议机关。而在议会内部,传统大贵族和教士的力量逐渐没落,新兴中小贵族和工商业者的力量不断增强。

4.外来户引起的流血革命1603年伊丽莎白去世,英格兰都铎王朝绝嗣,算来算去,只好由女王一个远房侄女的儿子现任苏格兰国王的詹姆斯继任,称詹姆斯一世。英格兰和苏格兰就这样戏剧性地无痛合体了。到了詹姆斯的儿子查理一世,作为外来户二代,就没这么拘谨了,因为与议会的激烈冲突,查理一度解散议会,实行了长达11年的王权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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