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478年,西班牙就开始建立了宗教裁判所,以残酷的手段惩罚异端。天主教对异端的审判,所涉及的主要是在思想观念上对基督教信仰的侵害,也就是“异端”所持的信仰,违背了天主教教会的学说。然而,教会对女巫的审判,则跟对通常的“异端”还有所不同。他们对通常的“异端”所质控的是基于他们的思想观念,始终未涉及明确具体的物质性损害。

但是,对“女巫”的指控都有明确的物质性损害。而且,这些物质性损害都是女巫通过其邪恶的巫术力量造成的。比如,他们说女巫和魔鬼的结合,能带来自然灾害,令害虫肆虐,使牲畜中邪,让粮食歉收,给人们带来疾病、瘟疫,甚至还能使男性阳痿,使得女性不孕。就连后来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也为女巫下了定义:她们“与邪恶的魔鬼通奸,偷别人的牛奶,能带来暴风雨,骑着公羊和扫帚,能披着披风飞起来,能将人射死,使人瘫痪,让植物枯萎,能折磨摇篮中的婴孩,对人施加魔咒,诸如此类。

”1484年12月5日,天主教教皇英诺森八世颁布了一个臭名昭著的诏“Summis Desiderantes”,德语意为“最热切的渴望”。这个诏书,是官方正式开始确认女巫存在的标志,也成为众者所知的“女巫诏书”。在诏书中,教皇英诺森八世表达了自己对于异端和巫术工作的悲哀和忧郁,特别是对于德意志地区的工作尤为不满,他命令所有的主教和地方的王侯,要以至高的热情去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官,并采取措施根除这些害虫。

就这样,女巫成为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全民公敌。由于女巫所造成的损害,是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所以,对女巫的审判,也由世俗的法庭进行。如此看来,在天主教会的眼中,女巫对教会的侵害,似乎比异端的侵害要少。因此,教会将对女巫的审判,转交给了世俗法庭,但是教会可以参与审判,提出自己的意见。教会只是提醒人们:女巫与魔鬼是同谋,怎么处置她们,你们自己决定。

就这样,教会在人们的心里点了把火就不管了,任由这星星点点的火焰,连起成燎原之势。就这样,对异端的群体性审判,原本还仅限于西班牙地区。但是,教会也未曾想到,他们点的这把火,会发展为持续300年的“猎杀女巫”运动。人们关于女巫的幻想,却成为了一个席卷整个欧洲的现象,甚至传到了南美洲。在教会统治下的地区,人们关于女巫的幻想经常尤为疯狂,开始自发地寻找,并揪出“藏”在自己身边的“女巫”,然后对其审判,实施酷刑。

从检举“女巫”,到审判,实施酷刑,很少有教会神职人员参与的身影,这些几乎都是民间自发的行为。教会是确认了“女巫”的存在,并提出了对其进行审判的倡议。但“猎杀女巫”成为一个规模如此之大,时间持久的运动,并不是教会的作用结果。真正对女巫进行检举,实施审判、酷刑的是广大的平民。因此,“猎杀女巫”运动,之所以持续300年,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其背后还有隐藏着一个群众角度的真相:大众对女巫的群体妄想。

这种对“女巫”的群体性质幻想,导致了普通大众对“女巫”的自发性迫害。大众对女巫的群体妄想三百年间,欧洲人基于女巫妄想所造成的牺牲品的人数,历史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记载。但根据历史学者的估计,从几万到几十万的都有可能。这个人数与当时欧洲极低的人口密度的对比,令人难以置信。这让人不禁感到疑惑,中世纪欧洲难道有这么多的“女巫”吗?谁是女巫呢?在启蒙时代之前,虽然欧洲处于“一神教”的基督教世界,但是,神虽然只有一个,魔鬼、恶灵却有很多,泛灵论的观念在民间依旧流行。

因此,那些保有古老占卜术、传统医术,甚至佩戴异教护身符的人,最初被指认成了“女巫”。一旦被告发,被告发者就会被迅速抓捕并遭受审判。一开始,审判者对被逮捕者的问讯,还保持温和友善,并催促后者承认自己是一个女巫。被逮捕者面对如此莫名其妙的质控(用巫术伤人、制造灾害和疾病等),都会否认自己实施了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

他们很清楚,一旦承认这些罪行,通常是会被判处死刑。被捕者拒不承认,接下来为其准备的就是酷刑,也被称为“酷刑式审问”。首先,被审问者被脱去衣物,剃光她们身体上的所有毛发,目的是让她身上可能佩戴的巫术护符无处可藏。直到近代,在德意志的一些偏远地区,人们也会剃光被审问者身体上的所有毛发,特别是其私处的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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