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适龄未成年人在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其监护人主观明知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将其适龄未成年送至国家在中国境内兴办的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故意逃避”而送出境外留洋的行为肯定违法,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规定责令其监护人限期改正,拒绝改正者并予以适当行政处罚。

接回的1.5万名学生,他们会如何认识中国?

你好,我是百草御膳房,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赴英留学的1.5万名小留学生,被祖国包机接回。我认为这是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珍视国民生命的最好诠释。事情本身是正常之举,之所以会在网上引起争议,是有些被接回的小留学生不配合检疫防疫的举动。但引起我们思考的,远非事件本身,而是事件所透析出的问题和担忧。第一个问题:家长的想法。

将一个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送到国外,接受西方教育。是否真的能好于中国教育。中国教育遵从一个因材施教原则,小小的孩子这个材,能否适合国外的那个施教,尚未可知。中国教育有很大教改空间,而西方教育也绝非完美。首先,对于中国孩子来说,这么小就让他远离陪伴,并非上策,可能有的家长会说,外国教育就是要培养孩子独立能力呀!其实,外国家庭教育孩子独立,但绝对不是不陪伴,他们更多地给予孩子陪伴,在陪伴中给予孩子信心和独立的技能。

第二个问题:这么小的孩子,到国外留学将提升什么?传统意义上的留学生,都是去国外一些专业提升度较高的大学留学,他们去国外可以更方便接触到一些国外比较前沿的研究。当然,国外也有相当多的留学生来中国学可,他们也是要追寻中国某一方面比较前沿的学问。这也是一种交流。小小的学生,大多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他们去到国外,将提升什么?相对于他们的认知年龄,有多少是国内所不能提供的?第三个问题:带来的忧虑。

对于一个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形的孩子来说,从小接受西方教育,是不是有被西化的问题?他们还能有祖国认同吗?现在西方不少政要精英都有仇中丑中的心态,主流媒体也有同样的宣传,如果我们的孩子没有分辨力,少数被教育成仇中丑中思想,那就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了。记得"两弹一星"元勋一代,面对西方阻挠,毅然决然回国时说的话:"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有国家!"多么铿锵有力的话语!所以我觉得,被接回的1.5万名小留学生,他们也许还不知道如何认识中国,倒是我们这些作父母的,以及我们国家教育上,应该思考怎样去认识和应对这种情况。

让家长自费包英国专机送学生回国自费隔离可以吗?

现在不是讨论费用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聚集性传播感染的严重性所有的费用在留学生家庭看来都不是问题,试想一下,如果不是高管、富豪、经济实力雄厚的家庭,不然怎么会从小将孩子送到国外去留学呢?目前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根本没有太多的航班,能够将1.5万多人接回来。一:目前海外华人共计5000多万根据数据统计,海外华人达到5000多万。

如果一段包机将1.5万小留学生接回来,其他的人怎么办?只要开了先河,后面陆续不断,就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要求,不然就是违反公平性!你要知道这些海外留学的人,他们的思想更加的激进,更加的自由。如果真的是那样,你要我们14亿人怎么办,还是继续呆在家里面?孩子上不了学,家长复不了工,生活压力该有多大?好不容易大家齐心协力取得了这样的成果,难道就功亏一篑了吗?如果真的是那样,我相信很多人都接受不了。

要清楚一点,国民利益第一!二:境外输入病例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严峻大量的人群,长途运输可能会造成聚集性感染,一旦落地会造成进一步的传播。现在每天新增的病例全部都是境外输入病例,本土病例基本得到了稳健的控制趋于零。另外一群现在正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爆发期,我们只能够避其锋芒,病毒是无情的。三长途过程当中更易传播感染张文宏教授说:“当下做好个人防护,让自己不生病才是最好的办法,回国需要谨慎的考虑要考虑自身学业和长途安全等问题”还有一部分留学的人不要忘了,你们的父母把你们送去留学是为了“永久居留政策”去的,如果返回逗留的时间过长,那么你们十年之后是不能够永久居留的,重要,你们也不能成为英国人,改换不了国籍。

要想清楚了哦!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去我前面的几篇文章看一下,什么叫永久居留政策,几乎大部分的家庭将小孩送到英国留学,都是为了这一点,大家心知肚明。所以我们目前不能去考虑费用的问题,凡是将孩子从小送到国外留学的家庭,经济条件都不会差,因为每年留学至少需要50万左右的费用,难道十几万块钱拿不出来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胡锡进建议国家多向境外派专机接留学生回国,解燃眉之急,对吗?

老胡有些观点很客观敏锐,有些就不能苟同。对老胡主张接回留学生这件事,大多数人都已经给了老胡明确的答复,相信老胡也看了。给老胡一个建议,在发表自己的观点时,要先考虑一下大多数人的利益,把屁股坐到广大老百姓方面。在全局和局部问题上,还是要从大局出发,个体利益还要服从全局利益。抗疫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在国家和人民利益面前,个人的事再大,也要服从国家利益。

德军空中女魔头汉娜,二战投降前夜护与送希特勒逃生,为何遭到拒绝?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看过电影《帝国的毁灭》的朋友,都记住了这个叫做汉娜的纳粹女飞行员。她是一个了不起的女人,具有无畏的勇气和高超的能力。在电影中,汉娜能够在盟军完全封锁柏林领空的情况下,带着格莱姆爵士(最后一任德国空军总司令)强行在柏林降落,得以面见希特勒。当时谁知道,柏林危在旦夕,汉娜这次来了就没准备走。

她直白的对希特勒说:元首,我来就是为了同您死在一起。需要说明的是,希特勒对汉娜也非常尊敬。两人见面的时候,希特勒没有对汉娜握手,而是实行了一个吻手礼,以表示欢迎、尊敬。这个汉娜是衰败的德国贵族后裔,从小就对飞行很有兴趣,后来成为一个技艺高超的女飞行员,为此放弃了柏林大学医学院的学业。汉娜虽是个女人,却有着很多男人无法达到的勇气,同时驾驶技术极为高超。

因此,汉娜长期担任试飞员角色,也是唯一的女性试飞员。她测试过诸如Me 262喷气式战斗机和Me 163火箭动力战斗机,曾经几次受伤,其中至少一次是重伤,因此获得黄金打造的飞行员与侦查员联合勋章。汉娜是唯一获得该勋章的女人。随着德国节节败退,汉娜已经无法安静的做她的试飞员了。到了1944年,德国空军失去了东西先的制空权。

汉娜是个聪明人,她明白德国已经必败了。在这种情况下,汉娜决定和德军一起灭亡。她提出了两个建议,第一,由她亲自驾驶一架小型侦察机,进行类似于V1飞弹一样的改造,然后撞击英国国会之内的重要目标,造成严重后果。第二,由她和其他飞行员驾驶小型侦察机,专门撞击英美的战略轰炸机。因为当时击落战略轰炸机很难,但如果主动撞击发动机之内,可以一击就击落。

这两个亡命的建议出自男人,也让人惊叹不已,更别说来自汉娜一个女人。但是,德国空军高层很多都是贵族军人,认为这样蛮干是愚蠢的行为,不符合普鲁士军人的传统,都给予拒绝。然而,希特勒很欣赏汉娜的献身精神,亲自授予她一级铁十字勋章。汉娜也成为唯一获得一级铁十字勋章的女性(要获得二级铁十字勋章,且在战斗中三到五次地表现出非同寻常的勇敢行为,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一说还有另一个女性获得过该勋章。

1945年4月26日,汉娜驾驶侦察机,带着格莱姆爵士,冒险强行降落在遭受苏军猛攻的柏林。当时所有人都想法设法离开柏林,汉娜却正好相反。飞机降落的时候,侦察机被苏军炮击,格莱姆被弹片击伤。身高仅有1米55的汉娜,背起高大肥胖的格莱姆离开飞机,行走了几公里才遇到德军。汉娜此行的唯一目的,就是同希特勒一起战死在柏林。

然而,她和格莱姆却接到了希特勒的特殊命令。4月28日,希特勒命令两人立即赶赴邓尼茨那里,设法杀死叛徒希姆莱。其实,无论希特勒也好,汉娜也罢,他们都没有想到离开过柏林。因为当时德国本土已经被盟军几乎占领,离开柏林也无处可逃。汉娜无奈,只能放弃死在柏林的想法,驾驶一架Ar 96教练机与格莱姆。起飞期间,苏军误以为这是希特勒的座机,对飞机密集炮击,差点将飞机击毁。

然而,几天后德军投降,汉娜和格莱姆都被美军逮捕。美军搜出了汉娜身上的氰化物胶囊,但没有搜出格莱姆的毒药,后者随后自杀。汉娜因实际上没有参战,没有被当做战犯,被关押1年多以后释放。汉娜回到老家西里西亚时,这里已经被化为波兰领土,而她的贵族父母和弟弟为了避免被苏军羞辱,都已经自杀。战后,汉娜继续飞行,创造了很多世界纪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必须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那未成年留洋合法吗,为什么?

肯定违法!依我之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同未成年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成年的监护人违反“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逃避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适龄未成年人)强制要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法律定性上讲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肯定是违法。那么,为什么说未成年人未在国内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去留洋是违法的呢?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呢?依我之见一一,从法理上讲,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更规定了中国公民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对每一个在法律管辖权范围的公民是必须履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就是违法,就比如中国适龄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果拒绝服兵役肯定违法,再比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如果中国公民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拒绝纳税丶偷逃税收,那肯定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同样的道理,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己明文规定了国家丶公民(适龄未成年人)丶监护人的“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那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丶适龄未成年人丶监护人都必须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一一1,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义务教育;2,国家,即地方各级政府须从人丶财丶物等各方面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须随时督促检查各公立学校贯彻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执行情况;3,对于适龄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等)须按规定履行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送适龄未成年被监护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是监护人违法,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监护人履行之,其监护人拒绝的,人民政府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适龄未成年人在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其监护人主观明知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将其适龄未成年送至国家在中国境内兴办的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故意逃避”而送出境外留洋的行为肯定违法,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规定责令其监护人限期改正,拒绝改正者并予以适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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