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目前的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屋征收的种类很多,其中棚户区改造很常见,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都是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的,其中主要包括了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矿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城市中的棚户区改造,今天在明地拆迁律师分享棚户区改造性质如何判定,程序如何进行,下面就以常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例。

棚户区改造的程序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的程序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种类很多,其中棚户区改造很常见,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都是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的,其中主要包括了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矿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城市中的棚户区改造,今天在明地拆迁律师分享棚户区改造性质如何判定,程序如何进行,下面就以常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例。什么样情况算棚户区改造呢?根据出台的相关规定,鉴于棚户区住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改造难度也是很大,对于判断是否是棚户区改造是需要综合多个方面考虑后进行确定,例如从房子本身的质量、周边以及配套设施等进行判定,不能单从某一个方面就判定是棚户区改造,对于一些建造年岁不长,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是不能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当地政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不能因道路扩宽、文物修缮改造、历史景区保护等原因进行的房屋拆迁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棚户区改造范围确定是有对应的限制。根据规定棚户区改造的用途主要是让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可以得到改善,另外拉动经济、消费等需求,进一步推动新城镇建设,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同时改善民生双向发展,这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需求是基本相同的,棚户区改造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绝不能以棚户区改造为由进行商业性质的开发。

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程序第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一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前置必备的法定程序。现实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须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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