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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现在红狮水泥的价格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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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目前的房价普遍这么贵而且贵的有点离谱

对于房价这个问题,国家一直都在做出努力不断的调整,我记得从2006年开始房价开始逐步上涨,那个时候我也是刚刚接触房地产,因为正赶上结婚的年纪,必须要购买房子,我是在2009年买的房子,那个时候房价已经很夸张,短短三四年的时间应该翻了五六倍的样子。我是在国内一座三线城市购买的房子,当时的成交价我记得很清楚,是3280元每平米。在那个阶段,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巨款,我贷款按揭了30年的时间,而如今房价上涨已经接近了8000元的样子,所以对于我那个年代购买房子的人来说是非常实惠的,就算用不上作为投资也非常赚钱,而且最近这几年房价一直都在上涨,还是因为市场供不应求。如果说房地产出现饱和没有人去购买,那么房价自然而然就会便宜很多。但按照目前来看那些大一线城市,房价肯定不会下降,因为土地本身就非常稀少,原有的房屋100%都已经售出,所以房价下降是不可能,这种物房价的调控针对的也只是三四线城市而已,就连二线城市都已经把控不住。目前来说,北上广的房价最贵,作为年轻人,在那里打工也非常的艰辛,因为想要安家落户,有一个自己的房子谈何容易。当年我也是在北京漂泊的一个浪子,最后还是竞争压力太大,回到家乡,现在也算是有房有车有存款,所以我觉得年轻人并不一定要在那种大城市奋斗,才会成功,回到家乡一样能有一番作为。

3,离婚判决书格式

原发布者:最爱dunkman××××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本院认为,……(
刘涛诉李春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涛,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刘汉中村。  被告李春莲,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现外出下落不明)  原告刘涛诉被告李春莲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莲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涛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07月4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春莲未作答辩。  一、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鹿泉市公安局获鹿分局介绍信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燕赵晚报:“2009年10月20日刘涛到获鹿分局报案称:2007月4月29日其妻离家后至今未归,经常时间查找没有音信,现刘涛到贵报发布寻人启事,望贵报合作”。有获鹿公安分局在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2)平山县广播电视局出具广告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2008年3月12日,该局收到广告费700元。有该局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财务专用章。  (3)石家庄日报社广告费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2009年10月20日该报社收到广告费50元,有该日报社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专用章。  (4)寻人启事样本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  (5)燕赵都市报寻人启事三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  (6)燕赵晚报寻人启事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  (7)结婚证两份。  主要证明内容:2005年7月21日,刘涛与李春莲在太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  (8)户口本一册。  主要证明内容:公安机关对李春莲户籍登记相关信息。  (9)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册。  主要证明内容:2005年7月26日,刘涛与河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位于鹿泉龙海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02.63平方米商品房。该商品房首付金额为20492元,贷款金额为78000元,贷款年限为20年。(详细内容见合同书)  原告刘涛依据上述证据证明,1、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2007年4月29日被告李春莲离家出走后,原告虽竭尽全力多方寻找,但至今仍无其音讯。3、原、被告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一套,该套房产为贷款购买,至今仍欠大量贷款未还,房屋产权仍归河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因被告李春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刘涛所提交以上证据进行质证。  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春莲未提交证据。  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未依职权调取证据。  四、根据当庭举证,本院作出以下认证。  原告所提交的九份证据,取得形式合法,均为原始书证,证据内容真实可信,能够客观证明本案有关事实,均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5年7月21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有效婚姻。2007月4月29日被告因故外出,此后下落不明。原告及被告娘家亲属分别于2008年3月12日、2008年3月22日、2009年10月20日、2009年10月21日先后在平山县广播电视局、石家庄日报社、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等媒体发出寻人启事,寻找被告下落,却一直无其音讯。由于长时间寻找不到被告下落,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2005年7月26日,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该商品房位于鹿泉市龙海新区,建筑面积为102.63平方米 ,总房价为98492元,首付购房金额为20492元,贷款年限为20年。现由原告占有和使用商品房。  本院认为,被告李春莲因故外出不归,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无其音讯,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其下落,被告已根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和承担等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有原告陈述,但无法准确核实和确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状况,以及财产价值和数量。对此问题无法认定和裁判,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协商或告诉解决。本次诉讼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涛与被告李春莲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春生  审 判 员 王向阳  代理审判员 高海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克胜
不是律师的事,律师写了也没用,所以没人回答。
这个应该是法院的事情吧,我怀疑你找的是不是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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