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物业后,由业主自治,该不该给业主委员会成员工资?

应该,而且相当有必要。不过“工资”这个说法不太合适,毕竟就目前来说,业委会委员并非是一种职业,实践中,一般都是以“补助、津贴、补贴”等等形式进行发放。自从“业委会”这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出现至今,对于其委员在因公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及必要的办公费,这些费用应由全体业主承担,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除此之外,业委会主任及委员是否应当再领取额外的补助,支持者与反对者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

而通过对于小区业委会实际运作中的研究,其人员构成往往存在着如下悖论:1、退休人员或无业人员,他们有时间有精力,但缺乏专业知识素质;2、在职人员包括各行业的优秀人士(法律、财会、管理),能力强,但没时间、缺乏积极性;3、既有能力,有时间,了解该行业且又愿意干的,可能别有用心或者动机不纯;4、而真正有热情有能力,热心公益,大公无私且不计回报的,几乎是万里挑一。

由此,要求将业委会“专业化、职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样一来,业委会委员拿工资就是其走向职业化的必经之路!题主的问题“取消物业后,由业主自治”,在这个自治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对业委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通过专业化、职业化的运作,怎么去面对这个长期的、复杂的、重重压力下的工作呢?怎么去吸纳那些具备能力、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优秀业主积极参与呢?当然,要给业委会委员发放“工资”,必须按法定程序来办,事先要根据你小区业委会的实际工作量进行测评研究后出具方案,报经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写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执行。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选举的主任等相关人员有没有工资?

谢谢头条的邀请。关于业委会成员是否有“工资”?提出这个问题的楼主,至少对于目前的相关法规规定没有吃透其精神内涵,具体怎么规定的,请再学习,在此不予赘述。业委会这个公益组织,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执构而非决策机关。相关法规规定了业委会成员可以适当领取一定额度的津补贴,具体多少,由业主大会决定。从目前实践了解到的信息,绝大多数业委会成员的津补贴,一是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二是即使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了,领取者也寥寥无几,什么原因?第一、真心实意出来从事小区业委会这个公益组织活动的热心业主,本身就不是冲着什么待遇去的,他们的目标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买卖公平这个目的而自愿选择义工角色;第二、一个月区区3、500元津补贴,拿着烫手,授人以柄等。

按理说,一份付出一份回报,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然而不然。第一、业主身份方向的法规知识欠费,第二、业主对于小区业委会这个公益自治组织缺乏足够的认知与了解,第三、城市化进程太快,身子进入了大城市,但许多观念仍然处于原始的计划经济年代,第四、人人为我我为自己大行其道,在许多业主心中“雷锋精神”已死,没有利益谁去干?“傻巴没有生存的空间了”,第五、个别阴暗面遮拦了灿烂阳光,第六、俗话说“十个说客当不到一个夺客”,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宣传,导致不敢拿取正当的津补贴,硬莫提“工资”这个概念的了。

上一届业委会拒绝移交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公章及公共资产收入,新一届业委会如何开展工作?

谢邀!既然业主大会选出了新一届业委会,原业委会就得无条件移交。本题述及原业委会拒交公章及物业相关收入账目,我怀疑他们显然想保住既得利益,甚至有可能存在经济违法问题。新业委会应汇同街办向政府住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反映,由政府部门出面勒令其交出公章,查封账目并委托审计机构查账处理。若存在经济问题立即报警立案侦察,并向法院起诉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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