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是当事人是律师,想要为合同诈骗罪指控作无罪辩护,首先必须要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以及办案机关是如何认定罪名成立的。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这些在合同里面都会有约定。换言之,只要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虽然符合《纪要》的七种情形之一,但其是因为“特殊情况”“偶然性”的符合上述情形,并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按时款、主观上有款意愿、有款行为、愿意继续款、创造款能力”等条件的,行为人仍有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的类型有哪些呢?

合同诈骗的类型有哪些呢

无论是是当事人还是律师,想要为合同诈骗罪指控作无罪辩护,首先必须要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以及办案机关是如何认定罪名成立的。首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第5种“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情形。很多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就可以按照“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进行入罪。但事实并非如此,合同诈骗罪条文中的“其他方法”属于兜底条款,但要求必须是与前述四种典型合同诈骗行为“等价”的欺骗行为。至于何为“等价”,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断,当然也是律师辩护的要点之一。

其次,在欺骗行为之外,合同诈骗罪还要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犯罪是典型的目的犯,要求行为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同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去推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其言下之意是,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2.同时行为人具有上述《纪要》规定的七类情形之一,能够得出其主观上也是具有非法占有目,办案机关通常会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通过辩方提供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换言之,只要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虽然符合《纪要》的七种情形之一,但其是因为“特殊情况”“偶然性”的符合上述情形,并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按时还款、主观上有还款意愿、有还款行为、愿意继续还款、创造还款能力”等条件的,行为人仍有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购房合同有哪些陷阱,购房合同内容能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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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的很大,简单来说就是涉及到房屋的面积,单价,坐落位置,结构。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这些在合同里面都会有约定。这是对房屋的基本性能和环境的一个约定,另外的话,有关交易过程的约定,比如说,购房定金首付款。办理房贷,房屋的验收,房产证的办理。物业的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购房合同的有效期,网签办理的时间是否需要进行不动产与登记?另外的话对房屋还有房屋的五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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